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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义务是行政法学中的一个重要范畴,然而目前我国行政法学界对行政主体义务的研究却较少,对行政主体义务的认识仍主要停留在其作为行政法律关系内容之要素的层面上,对其在行政法学中应有的基础性范畴地位缺乏充分的认识和研究。笔者认为,以行政主体义务作为行政法学基础性范畴重构我国行政法体系具有法理上的合理性。首先,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权利本位”从根本意义上而言是指人民权利相对于政府权力的本位性;其次,所谓“权力是必须的”只不过是按照社会契约论的错误逻辑所造成的一种假象,而从根本上而言,政府应当是人民的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