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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制度是现代破产法律制度的最新发展成果和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试行)》没有规定重整程序,已不能适应深化经济改革和经济生活的需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建立我国的破产重整制度已成为学术界日益关注的话题。在本文中,笔者在借鉴国外重整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拟结合现阶段我国重整立法的实践,来论证能够满足我国需要的破产重整制度,进而提出几点立法建议。 重整是指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护企业继续营业,实现债务清理和企业调整,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再建型债务清理制度。其基本特征主要有:重整对象特定:重整程序启动主体多元化;重整程序启动条件宽松;重整措施多样化;担保物权的非优先化;重整程序效力优先化;重整制度目的双重化;价值取向多元化。相对于传统的破产清算制度与和解制度,破产重整制度是鉴于大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日益重要的地位与作用,为克服破产和解制度的消极方面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的、更为有效的破产预防制度。其价值追求是:债务清理和公司复兴,维护社会利益,实现个体利益同社会利益的统一。它把社会整体利益放在首位,同时兼顾债权人、债务人和股东的利益。破产重整制度与清算制度、和解制度、整顿制度作为在破产法领域相继产生的法律制度,分别体现着不同的立法目标,这些目标方向不一,各有侧重,均不能被立法者所舍弃。笔者将破产重整制度与清算制度、和解制度、重组、整顿制度分别作了比较,分析其异同,使重整制度的法律含义进一步明晰。 破产重整制度的基本规则有:第一,破产重整机构。重整程序是较破产清算程序与和解程序更为复杂的程序,因而作为该程序实施主体的重整机构,显然必不可少,其机构设置也较为复杂,各国在重整机构的立法上差异也较大。在国外现行的重整制度中一般设定重整人、重整监督人和关系人会议等重整机构取代原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职权。第二,破产重整计划。破产重整计划是指旨在维持债务人的继续营业,谋求债务人的再生并清理债权债务关系为内容的协议。它规定了债权人、股东及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对企业的挽救手段等,重整计划能否获得关系人会议通过,是否切实可行,直接决定着重整目标能否实现,所以它是公司重整制度的核心内容。其内容包括重整计划的提出、内容、通过与认可、执行。第三,破产重整程序的开始与结束。重整程序的开始是指对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