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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证明标准是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时对证据的最低限度要求。司法实践中,公诉证据标准承担着确保公诉正当性、防止滥诉、保证被追诉人人权等重要功能。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司法改革方向,它要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的证明标准与法院定罪证明标准一致,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通过对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代表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的分析对比、对我国公诉证明标准问题历史沿革的梳理,以及对当下关于这一问题盛行的“同一论”和“层次论”的深入探讨,我们都能够得出采用与法院定罪证明标准一致的公诉证明标准是符合我国实际和司法改革需要的结论。与法院定罪证明标准一致的公诉证明标准要实现还需要扩大证据不足不起诉、提升审前辩护质量以及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等一系列配套制度共同作用,本文将会具体探讨这些措施实施的必要性和实现方式。但不容否认的是,采用这一标准会引起审判机关依赖案卷的倾向,将会导致庭审虚化。为防止这一现象的出现,我们还应当从完善证人出庭制度、法律援助制度、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等一系列措施入手确保庭审的活力防止虚化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