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侵权责任构成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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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是三大证券欺诈行为之一,世界上很多国家都立法禁止证券内幕交易行为,旨在对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的有效监管和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我国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的《证券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填补了我国原《证券法》对内幕交易行为人的法律规制只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存在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缺失的立法空白。但是,证券法的这一规定仍然较为原则,虽然它对于内幕交易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建构迈出了重要的第一步,但是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的建构还任重而道远,内幕交易的侵权责任体系尚须进一步研究。为此,本文从四个部分对内幕交易侵权责任的构成分别加以研究。 第一部分“内幕交易之本体”。该部分从对内幕交易的法学定义入手,认为内幕交易就就是指内幕人员或其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自己或建议他人、或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证券发行、交易的活动。通过对内幕交易的三个构成要素即内幕交易人员、内幕信息以及利用内幕信息的行为的剖析,内幕交易行为样态的类型化分析以达到对内幕交易行为本身有一个清楚的理性认知,进而为内幕交易侵权责任的各具体构成提供一个最基本的研究平台。内幕交易人员包括内幕人员和其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内幕信息具有重大性,非公开性,以及相关性三个特征。内幕交易行为有三种行为样态,即“买卖型”、“泄露型”以及“建议型”内幕交易。 第二部分“内幕交易侵权责任性质之认定及归责原则”。该部分首先对证券市场上内幕交易的危害性进行了归纳分析。内幕交易行为是一种滥用信息,权力等资源优势的违法行为,它对投资者合法财产造成了直接损失,是一种证券欺诈行为。然后剖析了内幕交易行为的欺诈性,并将内幕交易交易行为定性为侵权行为而非违约行为。内幕交易人员对遭受损害的投资者承担的是内幕交易侵权责任。然后以传统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为原点,对内幕交易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之特殊性进行分析,明确内幕交易侵权责任所适用的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或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对于从事内幕交易的内幕人员应承担的内幕交易侵权责任一般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而对于从事内幕交易的外部人即其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则通常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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