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文章通过论述公司控制权的属性和资本多数决的表决机制,试图描绘出控制股东控制权滥用的复杂面向,并以信义义务为分析视角,规制控制股东正当行使控制权,旨在为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提供制度保障,以期实现公司中的利益平衡。本文共分五部分,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控制权与控制股东释义”。“公司控制权释义”主要论述了三方面的内容。第一,在控制权本体论上,本文认为控制权具有权力与权利的双重属性,同时,我们还有关注作为事实状态的“控制”对控制权理解的影响。本文主张采用“描述性”定义方式认识公司控制权,承认并维持其“开放性结构”。第二,在控制权的内容上,本文认为控制权指的是具有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的权力。第三,在控制权存在形态上,本文将控制权分为法定控制权与事实控制权两类,法定控制权对应着控制权的权力或权利属性;事实控制权对应着控制的事实状态。“控制股东的识别”首先论述了控制股东存与公司治理环境的关系,指出股权结构的分布状况是综合因素使然,法律生态环境的改善是有效解决公司治理问题的关键。其次,综合各国立法与司法实践,本文认为应采用形式标准与实质标准结合的方式来识别控制股东。 第二部分“资本多数决——控制股东控制权行使的制度基础”,首先简要论述了资本多数决的演进脉络,其次从正反两方面论述了资本多数决的存在的合理性及其弊端。 第三部分“控制股东控制权滥用的原初动力及规制路径”,本文认为控制利益中的控制私益是控制权滥用的原初动力;在规制路径上指出要全面规制控制权的行使,应当建构系统的法律保障机制。基于部门法哲学的研究视角及问题设定方式,本文选取信义义务理论作为分析框架。 第四部分“控制股东控制权滥用的规制——以信义义务为视角”,主要论述了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通过比较诚实信用理论、禁止权利滥用理论和信义义务在规制功能上的差异,论证了选取信义义务理论作为分析框架的理由。其次,在比较各国立法例及司法实践基础上,重点论述了控制股东信义义务的主要内容以及控制股东违反信义义务的标准。综合控制权滥用造成的权益损失,本文认为应主要以“利益损害”作为违反信义义务的标准。 此外,传统意义上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分别以“无能”和“谋私”作为规制内容。但随着公司中故意失职、有意懈怠问题的显现,问责机制逐渐出现空隙。为此,作为信义义务扩展内容的诚信义务(duty of good faith)应时而生。本文认为一方面应将故意失职等行为纳入到信义义务的规制范围,并以诚信义务进行涵摄;另一方面应当以控制权的正当行使去“解释”或是“要求”控制权,扩展控制权“滥用”的评价标准。 第五部分主要论述在我国制定法的背景下,信义义务理论可能的实现路径。从法的运行上看,首先需要立法上确立控制股东的识别标准和信义义务条款;其次,为增强法的有效性保证司法实践的操作,本文认为应当结合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制度将信义义务的裁判标准细致化、具体化和类型化,以使信义义务的规制功能得以发挥,实现公司中的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