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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行为“正犯化”研究是刑法理论研究中很少有人涉及的一个领域,它不属于共同犯罪理论的一个枝节,却又离不开共同犯罪的理论基础。我们都知道一般情况下,刑法理论对帮助行为要进行入罪评价都是在共同犯罪的原理框架下设置帮助犯对该行为进行定性,使其构成相关正犯行为的罪名,然后再依据此帮助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危害程度等情节对其进行量刑。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比如说,甲乙二人同谋盗窃,甲为乙进行盗窃实施了望风行为,乙从而顺利实现了盗窃的目的。在这个案例当中,根据共同犯罪理论,甲乙均构成盗窃罪的共犯,甲的帮助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属于盗窃罪的帮助犯,乙是盗窃的实行犯,虽然甲乙都成立盗窃罪,但是二者在处罚上存在区别,甲适用刑法总则(刑法第27条)关于从犯的规定,以共犯论处;而乙则适用总则关于主犯的规定并依据刑法分则规定的相关罪名进行处罚。这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认定模式。然而,通过观察我国刑法分则以及近年来的刑法修正案,我们可以看到一个有趣的现象:立法者不断增加一些新的独立的罪名。比如刚刚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两个类似的罪名:一个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另一个是“资助非法聚集罪”,以及《刑九》新修正的罪名帮助恐怖活动罪;还有《刑法修正案(七)》增加的罪名: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等等。细细观察我们会发现这些罪名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从这些犯罪的行为表现来看其本身是属于帮助行为的范畴的,也即这些行为本身包含于帮助行为的内涵中,即使构成犯罪也是依赖与之对应的正犯行为进行定罪处罚,但是立法者偏偏将其拿出来单独规定为一个罪名并且为其设置了独立的法定刑。文章中笔者将此种现象统称为帮助行为的“正犯化”,并归纳了它的具体涵义。帮助行为“正犯化”就是指立法者在刑法分则中将一些特定的帮助行为单独规定为一个完整的罪名,使其从共同犯罪的固定模式下独立出来进行单独评价,让之与所帮助的正犯行为等同对待并赋予其相同的法律效果。新增加的这些罪名使得这些帮助行为通过立法的方式直接上升为正犯行为,这样就会发生很大的变化:帮助行为正犯化以后,刑法认定帮助行为构成犯罪将不再以正犯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为前提了;司法机关进行裁量刑罚也不再按照刑法总则的规定进行量刑了,而是直接依据分则的具体内容进行处罚。对于这一特殊性立法,许多人认为这种立法形式突破了共同犯罪的通说理论——共犯从属性原理,破坏了刑法总则与分则之间规范的统一性和协调性,不值得提倡对此表示反对。因为根据共同犯罪的共犯从属性原则完全可以进行评价,此种做法不仅破坏了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一般原理,而且与刑法谦抑性原则相悖。然而笔者却不赞同上述的观点,正文中笔者针对这种质疑声音进行了详细且合理地解释和推断,为其存在的正当性与合理性提供了法理支撑。本文研究的目的是:在对刑法分则中类似规定的罪名进行系统梳理的基础上,归纳、总结出它们的共同特征、一般规律,并寻求这种立法现象存在合理性与正当性的法理依据,现实考察其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实际情况,找出不足之处,以此为契机提出自己的建议,为将来的刑事立法提供完善之策。研究得出的观点或结论是:帮助行为“正犯化”为立法者旨在打击犯罪,扩大刑法规制范围,发挥刑法积极预防犯罪的一般功能,保护刑法法益提供的一种路径上的探索和尝试。帮助行为“正犯化”是一种值得借鉴的立法技术,或许可以演变成为一种具有刑法价值的立法模式。除去引言正文的内容总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简单叙述了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相关理论概念;第二部分针对我国刑法分则中类似罪名的规定进行系统的梳理和分析;第三部分论证了研究对象存在的法理基础以及意义;第四部分针对第二部分这种立法现象在司法适用上的问题,提出自己的四点完善建议。本文研究的方法包括文献综述法、比较法、观察法、归纳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