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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立法是对社会救助制度的权威规范,对于社会救助各个事项的安排、社会救助各项责任与权益的合理配置意义重大。在中国各个地方积极进行社会救助立法调研的背景下,研究甘肃地方社会救助立法的意义凸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征求意见稿)第三条中给出的社会救助定义,本文所论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对依靠自身努力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公民给予的物质帮助和服务。顾名思义,省级社会救助是指在省级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社会对依靠自身努力难以满足其生存基本需求的公民给予的物质帮助和服务。本文的研究重点是后者,通过对省级社会救助制度的比较研究,进而探讨完善甘肃地方社会救助立法的良方。在厘清上述基本概念后,本文首先阐述了中国地方立法和省级社会救助立法相关理论和实践现状。然后,一方面通过对省级社会救助制度的比较研究,综观各省有关社会救助规定,得出各省对社会救助的认定、原则、救助项目、管理体系、法律责任等内容具有共识性安排,并从经济动因、理念支撑、贫困问题的同质性等角度对共性安排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另一方面,在微观层面上分析各省社会救助制度,归结出各省级社会救助制度在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方式上表现出了较为明显的差异特征。并且,各省级社会救助制度中特有的就业奖励制度、阳光超市的建立、社会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经费保障制度、社会资金的使用制度等制度,体现了各省对于社会救助制度的创新尝试。探究各省级社会救助制度存在差异的原因,本文认为,这与立法理念上对实质公平的追求、立法实践中实质上受中国区域发展不平衡现状的影响有关,并且,中国重大自然灾变的空间分布以及各省制定社会救助制度之时理论和实践的深度和广度的不同,也导致各省级社会救助各具特色。在对省级社会救助制度进行了充分、全面比较之后,本文着眼于甘肃地方社会救助的立法完善,认清甘肃地方社会救助立法所处的位阶,借助省级社会救助制度的他山之石的启示,并结合甘肃实际情况,提出了甘肃地方立法完善可选的(与其他省份相比较)共性制度和个性制度,其中,共性制度包括社会救助共识性认定、基本原则、类型、项目、管理体系、法律责任等制度,个性制度包括社会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和资金、农村贫困少数民族义务教育救助等具体制度。最后,本文将尝试形成以地方立法建议稿形式存在的甘肃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