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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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以居住为主要目的,对他人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用益的权利。居住权设立的初衷就是为了解决社会上一些弱势群体居住困难的问题,这一制度将民法的宗旨予以贯彻,使社会资源的利用率发挥至最大化。居住权诞生就是为了使某些社会群体能够得到最好的安置,以维护社会稳定、和谐,这本身就显示出了极强的社会保障的功能,并且在当前,居住权这一功能对于社会良性发展仍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早在2007年制定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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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以居住为主要目的,对他人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用益的权利。居住权设立的初衷就是为了解决社会上一些弱势群体居住困难的问题,这一制度将民法的宗旨予以贯彻,使社会资源的利用率发挥至最大化。居住权诞生就是为了使某些社会群体能够得到最好的安置,以维护社会稳定、和谐,这本身就显示出了极强的社会保障的功能,并且在当前,居住权这一功能对于社会良性发展仍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早在2007年制定物权法时,上海人大就建议全国人大在物权法领域规定作为用益物权的居住权,当时我们的立法者经过考虑认为2007年制定一个作为用益物权的居住权必要性不是很大,因此在15年以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并没有将居住权纳入其中,物权种类法定,那么在中国大陆居住权这一制度并未存在。但在14年后的中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我们国家在当下这个阶段更加需要这一作为用益物权的居住权,因此2020年5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用了六个条文对居住权作了初步的规定。居住权为以房养老提供了重要的支撑,明确规定了有了居住权制度才能真正实现以房养老。此后,不仅居住权能得到广泛适用,居住权适用的场合也将得到拓宽,设立居住权的目的也将会变得多元化,使得居住权的类型得以丰富,例如保障型居住权、投资型居住权、消费型居住权等。基于此,本文以《民法典》中居住权相关法律规定为基础,对与之有关规定进行充分论述,对居住权在今后适用过程中将面临的问题进行合理展望、寻求解决路径,为居住权的解释和适用提供支撑。本文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民法典》对居住权的相关规定可知,我们国家居住权设立的方式仅包含两种:居住权合同或通过遗嘱,这两种均为意定居住权,而对于法定居住权并未被提及。尽管在婚姻家庭领域,近亲属间的抚养义务可以认为包括了提供相应的居住条件,但是并不能直接得出结论:近亲属对于抚养义务人所提供的房屋享有物权意义上的居住权,毕竟这样的法律规定不存在,虽然对此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但不乏有法定居住权、依裁判设立居住权的可能性或趋势。因此本文第一部分对这类可能性进行展望,以法律解释的角度对未来实践中居住权在适用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和情形进行合理的预判,比如居住权适用中可能会出现第三人善意取得附有居住权的房屋,出现这种问题如何解决、如何规避等,从而使得居住权制度更加完满。第二部分:对居住权的内容和专属性进行展开介绍,《民法典》对居住权内容的规定甚少,但居住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居住房屋的费用负担及修缮问题又不能避而不谈。虽然居住权一章并未对此进行规定和说明,但我们可从《民法典》物权编以外去寻求解决路径,例如租赁,通过类推适用租赁合同中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居住权人的基本义务及费用负担等问题,这或许也是一种很好的选择。第三部分:居住权作为一种全新的物权类型,其横空出世必然会对现有的财产权和秩序带来很大的影响甚至冲击。有学者担心现在创设一种新的物权类型,那么将来市场上的交易主体将会面临一种新型的权利,这种新型权利很容易和其他的物权甚至是债权形成冲突。本文对今后居住权在适用过程中可能与其他物权、债权产生的冲突进行设想和分析,以期能够解决这些问题。第四部分:《民法典》中只是规定了两种居住权消灭的事由,第三百七十条所规定的居住期满或者权利人死亡。除此之外,一般性的消灭事由也是有很大的空间的,比如权利人抛弃居住权、当附解除条件的居住权解除条件成就等,这样一些事由自然无需法律作专门规定,它们已经体现在权利变动的一般法理当中,所以在这些方面我们并不认为会构成居住权这一章的立法漏洞,那么真正需要在居住权中做特殊对待的是居住权能不能被撤销以及居住房屋被征收后引起的居住权消灭的问题,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详尽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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