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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经济持续增长与人口激增导致了人类生存环境的恶化,尤其全球气候变暖趋势的加剧引起全球生态系统的紊乱。为了解决日益严峻的气候变化问题,超越温室气体减排的集体行动困境,国际社会通过创设京都机制等制度化手段予以应对。但随着后京都时代的来临,京都机制何去何从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本文通过对京都机制的的研究以及对后京都机制的展望,旨在为中国应对后京都时代的气候变化问题提供对策建议。论文首先以京都机制衍生的社会背景为切入点,指出严峻的气候变化问题是京都机制产生的社会背景根源。进而对京都机制产生与发展脉络作了颇析。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行动是集体行动。理性选择理论、社会资本理论与意识形态理论等集体行动理论是京都机制产生的理论依据。根据集体行动理论,理性的单个国家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并不必然会导致集体理性的结果,反而可能会导致“搭便车”与“集体行动逻辑”等集体行动困境。影响温室气体减排集体行动的因素包括集团规模的大小、选择性诱因、个体的获益度及组织成本。本文认为国际社会为了超越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集体行动困境,可以有四种路径选择:提供选择性诱因、加强社会资本的作用、发挥大国的领导作用以及进行合理的制度创建。依据集体行动理论产生的京都机制包括联合履约机制、清洁发展机制和排放权交易机制三种灵活机制。论文第三章对京都机制的构成及影响进行了研究。论文指出,京都三机制之间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共同形成应对气候变化的市场机制。它们对国际政治与经济将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其中对国际经济的影响可能包括对各国总体经济福利、对竞争力和产业结构、对国际资本流动、对能源技术产生影响以及可能引起与世界贸易规则的冲突。文章进一步指出,京都机制确立的基本法律原则为国际合作原则、成本-效益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论文第四章指出欧盟作为推动全球温室气体减排集体行动的领导力量,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采取了较为积极的政策措施。欧盟通过“内部安排”以实现减排承诺。2005年开始实施的欧盟排放权交易机制得到强化,该修订案进一步完善了欧盟的排放权交易机制,其中对一些主要内容进行了修订:如,2012年后承诺期排放上限的确定、分配份额的确定、涵盖范围的扩展、与其他交易机制的联系等。欧盟的气候变化政策为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问题提供了成功的经验与教训,如,欧盟运用大量的选择性诱因手段激励私人团体和社会公众参与温室气体减排集体行动。发展中国家为应对气候变化所采取的政策举措成为温室气体减排集体行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论文第五章以中国为例进行了研究。文章指出中国能源消费需求的激增导致气候变化等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为此需要积极采用京都机制予以应对。并就中国迄今为止实施京都机制的现状和相关的法律政策进行了阐述,在此基础上对中国实施京都机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同时,中国排污权交易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也是论文研究的重点。美国没有具体参与温室气体减排的集体行动,但美国国内采取了一系列应对气候变暖趋势的自愿行动。论文第六章分析研究了美国为应对气候变化问题所采取的能源法律政策。论文指出,美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政策主要包括:国内行动与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公/私伙伴关系、促进气候变化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清洁发展伙伴关系、美国全球气候变化合作伙伴关系以及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政策。其中美国排放权交易机制成为其他国家发展排污交易机制的典范。第七章作为论文的重点,分析了《公约》生效以来气候变化问题的进展,其中包括各国政府为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挑战所采取的举措、全球京都机制的发展现状、工业化国家温室气体减排所取得的成效,以及《哥本哈根协议》对京都机制的回应。在对进展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重点研究了京都机制的局限性及其继续发展的障碍性因素,并对后京都机制的可能走向进行了分析,同时也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建议。建议指出:后京都机制的发展应该遵循公平原则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发展以技术创新与转让为主的灵活机制、发挥大国的领导作用及对现有的京都机制的完善提出对策。论文进一步指出,为了顺应后京都机制的发展变化,中国应采取相关的政策手段,其中发展低碳经济是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最根本出路;完善相关政策法律机制以提供充分的选择性诱因手段;构建碳交易与排污权交易的政策法律机制;培育社会公众广泛的参与意识与社会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