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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间接故意的内容永远是一个充满生命力的话题。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犯罪形态也出现新的趋势,那么作为主观方面最复杂的罪过形式——间接故意罪过,也给我们列出了新的难题。例如间接故意的构成要素与直接故意有何区别、间接故意犯罪有无未完成形态、间接故意罪过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在实践中怎样区分等诸多问题,存在很多争议,许多问题在理论上和实务中得不到完满解决。因此,加强犯罪的间接故意的研究十分必要。本文拟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结合刑法理论界的学说和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作一探讨,实企冀能对刑法理论、刑事立法和司法实务皆有所助益。 第一部分对犯罪的间接故意概述,首先对间接故意罪过从定义和本质上进行了界定,以刑法第14条的规定为主线,从全方位的视角严格限定间接故意的内涵、外延和实质。 第二部分是我国间接故意罪过方面的历史源流。通过间接故意罪过立法和理论的历史沿革,表述了罪过形式从绝对结果责任时代向相对结果责任时代转化的过程,总结出间接故意罪过形式理论是在批判地吸收历史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形成的法律文明。 第三部分阐述了外国刑法中,关于犯罪的间接故意方面的理论与实践。一是介述了近代西方两大刑事学派的罪过形式学说;二是以英国和德国作为典型代表简要介述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刑法中的间接故意罪过;三是介述了前苏联的间接故意罪过。通过比较分析域外罪过形式的理论与立法,对于深刻认识间接故意罪过的发展演变过程,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部分详细地剖解了犯罪的间接故意构成要素,通过对刑法故意罪过的明文规定,提出间接故意由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构成,批驳了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认识程度不同的理论通说,提出了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是相同的主张,即两者的认识内容是相同的,都是“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认识程度也是相同的,都认识到了“必然或可能发生”。两者的意志因素不同是区分的核心和关键,即间接故意是“放任”意志,直接故意是“希望”意志。 第五部分对间接故意罪过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进行了论述,提出了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间接故意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确定罪数、量刑轻重和犯罪防控五个方面起到的具体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