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1在公证活动中,证明是公证最基本、最核心的内容。国家为了保障公证证明的质量,提高公证文书的公信力,在公证法律制度中规定了公证机构的审查程序。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国家对公证审查程序的规定,也几多变化。在1982年施行的《公证暂行条例》第19条中,立法机关规定,公证处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认为不完备或有疑义时,有权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件和材料。在调查中,有关单位、个人有义务给予协助。2而在2006年施行的《公证法》第29条中,立法机关却规定,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3据此,在审查程序中,《公证法》将《公证暂行条例》规定的调查权修改为核实权。也由此,核实权第一次在中国的公证法律中确立下来。核实权的确立不仅是公证本质的回归,也是对公证职能的准确解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目前我国公证法对核实权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指导性和操作性,实践中,公证机构在行使核实权时,往往遭遇障碍,核实难成为公证机构普遍面临的问题。本文正是立足于这些与核实权有关的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核实权进行全面、系统的阐述。全文共四部分,其简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是对核实权一般理论的阐述。首先是核实权在中国的确立,主要通过立法的变迁、人们对立法变迁的争议(公证机构是应当享有核实权还是享有调查权存在着争议)以及本文对这一争议的观点。接着阐述核实权的内涵,即核实权是什么,核实权具有何种属性。然后阐述核实权产生的理论基础,从交易安全和司法效率两个角度进行理论基础的阐述。第二章是对核实程序的阐述。首先是核实的主体,根据不同的核实类型,确定不同的核实主体,即自己核实的主体是受理办证申请的公证机构,委托核实的主体是受理办证申请的公证机构委托的公证机构。接着阐述公证核实的标准,即公证在何种情形下进行核实以及公证核实到何种程度的标准,明确了公证核实的条件和程度。最后,阐述了公证核实的方式,即公证机构通过何种方式完成公证核实。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公证核实的方式分为不同的种类,包括对人核实和对物核实以及当面核实和非当面核实两种。第三章是对公证核实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阐述和分析。首先阐述公证核实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包括公证机构忽视核实、核实得不到相关单位和个人的配合以及因资料丢失、不全,公证机构无法核实三种。然后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本文主要分析了五种原因,既有立法上的原因,也有相关主体意识上的原因,还有素质方面的原因。第四章针对核实权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首先是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包括办证规则的制定、修改和废除以及对公证法本身的完善等等;其次是畅通核实渠道、保障核实到位,包括联合发文、加强沟通以及开展档案的信息化建设;接着是强化公证的准入以及培训机制,提高公证人员的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最后是加强公证赔偿保障制度的建设,保障因核实权行使不当而遭受侵害的当事人能够得到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