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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开走被扣车辆向交警索赔行为实际上是一个复合行为,它是指行为人在车辆被交警依法扣留期间,在未得到交警同意,没有接受处罚等,在没有领车证明等取车手续的前提下,背着交警将被扣车辆开走,并以此为由向交警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私自开走被扣车辆向交警索赔行为具有行为结构的复合性、“私自开走”被扣车辆的相对秘密性、行为手段的形式合法性、行为目的的非法性等特征。 对“私自开走被扣车辆向交警索赔行为”的定性,理论界观点纷呈,并无统一的认识,主要有盗窃罪说、诈骗罪说、盗窃罪与诈骗罪数罪并罚说等。盗窃罪说以侵犯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是占有为理论基础,认为行为人私自开走被扣车辆的行为是对交警占有权的侵犯,后续的索赔行为只是对该行为的掩盖,因此,私自开走被扣车辆向交警索赔行为构成盗窃罪。诈骗罪说则认为侵犯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是所有权,但并不排斥对占有的保护。私自开走被扣车辆向交警索赔行为中,私自开走被扣车辆行为并未使行为人对被扣车辆的所有权关系受到破坏,其不能成立侵犯财产犯罪,后续的隐瞒私自开走被扣车辆的事实真相,向交警索赔骗取赔偿款的行为才是关键,因此,私自开走被扣车辆向交警索赔行为成立诈骗罪。数罪并罚说则认为私自开走被扣车辆行为已经成立盗窃罪,后续的索赔行为又单独成立诈骗罪,应当数罪并罚。 对私自开走被扣车辆向交警索赔行为进行定性分析应当坚持我国刑法侵犯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是所有权。私自开走被扣车辆向交警索赔行为的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在于非法占有赔偿款,被扣车辆的所有权关系并不因行为人的私自开走行为遭受侵犯,行为人的私自开走被扣车辆行为已经完成了对车辆的控制,行为人最终取得对财物的占有是通过诈骗手段获得了对赔偿款的占有,因此,私自开走被扣车辆向交警索赔行为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