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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从1952年美国成立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以来,由于供货人能够尽快收回资金、承租人能在初期投入较少成本创造利润,很快得到供货人、企业的广泛接受,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成为金融业的一项支柱。从20世纪80年代起,中国的经济突飞猛进,融资租赁也随之应运而生。经过三十多年的努力,融资租赁逐渐成为现代商业交易的重要模式之一,发展之迅猛令人瞩目。2013年9月29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式挂牌成立,融资租赁益发重要。与外国企业交易需要融资租赁,中小企业发展更需要融资租赁,于是在繁荣融资租赁业的同时,怎样考虑保护好融资租赁出租人的权利至关重要,而出租人的所有权和取回权尤其重要,必须得到充分保护,只有这样才会使这个行业欣欣向荣。本文以融资租赁出租人的所有权和取回权的保护为研究对象,分为五个部分进行论述。导言部分从三个方面进行说明:首先提出在融资租赁企业数量和诉讼量都大幅上升的背景下,提出融资租赁出租人的权利亟需受到保护;继而提出本文的研究目的,分析保护出租人所有权和取回权的重要性,提出应该建立融资租赁登记制度来保障融资租赁各方的利益,并且应该从立法和政策上保护出租人的取回权;最后指出本文以比较分析法、统计分析法、价值分析法,并通过典型案例及借鉴比较法中的先进性和经验,对出租人所有权和取回权的保护提出改善措施。第一章论述了融资租赁的法律关系概述。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融资租赁的起源及法律概念;二是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及其关系。第二章研究怎样对融资租赁出租人的所有权进行保护。本文首先提出了为何要对出租人的所有权进行特别保护,“善意取得制度”会使出租人的所有权受到侵害,继而分析得出对融资租赁物直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不合理性,而只有建立融资租赁登记制度才是保护出租人所有权的唯一途径;接下来,本文分析了建立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必要性、意义和目的,阐述了目前我国融资租赁登记制度和司法解释存在的不足之处;最后提出了进一步完善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改善措施。第三章研究怎样对融资租赁出租人的取回权进行保护。本文先阐述融资租赁取回权的含义、性质和法律规定,继而分析目前的两种取回方式及出租人行使取回权的障碍;接着本文指出保护出租人取回权的必要性及司法解释对取回权规定的不足之处;最后通过分析和对国外成功经验的借鉴提出对出租人取回权的几项改善措施。文章最后一部分为本文的结语,相信司法改革一定能为保护融资租赁出租人的所有权和保护权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