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程序中的比例原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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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则是当今国家公权力行使的最高指导原则,无论立法、行政或司法机关,在行使公权力以达到自己的目标时都必须受比例原则的约束。在公法上设立比例原则作用就是为了规范公权力行使的手段和方法,它引导国家机关妥善、审慎的行使公权力,采取的手段不但必须能达到公益目的外,还要选择对公民权利侵犯最小的手段,而且这种手段造成的侵害与所获得的利益要处于均衡状态。如果手段过当,比如:“杀鸡用牛刀”,这样即使目的明确也不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要想控制权力,就必须对其行使的过程进行控制,权力的行使所采取的手段必须有助于目的的达成,在目的和手段之间要有一个合理的关系存在,权力的行使是对人权的认真对待,负载着对人的尊严的尊重,把人当作目的而非手段,因为在一个民主社会里手段的价值往往比目的的价值来得更加重要。比例原则作为衡量公益与私益大小的较为精致的工具,它在保障人权、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该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应当占有重要的地位。但是从我国的立法与实践来看,无论在侦查程序中,还是整个刑事诉讼法上都没有在立法上规定比例原则,在侦查程序的实践中,也没有将比例原则作为一条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对待。文章的第一部分介绍了关于比例原则的基本理论,详细阐述了比例原则的概念,三个子原则: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及三者之间的关系,以及比例原则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介绍了比例原则的沿革和在各国的发展情况,选取了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德国、法国,英美法系的典型代表英国、美国和混合法系典型国家日本进行了介绍,并结合理论与实践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评价意见;第三部分提出了比例原则的局限性和需要发展之处,如内涵不够完整,衡量标准模糊,可能是司法对行政的干预。在文章的第四部分,笔者基于比例原则的视角对我国侦查程序的现状以及对一些存在的问题的成因为进行了分析,并结合我国的实践对在侦查过程中如何贯彻比例原则进行了一些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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