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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通常被人们视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利用行政许可的方式来实现劳动力资源评价调配的重要管理手段。由于对公民的职业资格身份权利和个体利益在建立人力市场机制建设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还明显认识不足。尽管该制度的改革已经进行多年,绝大多数学者仍然是从政府主导的经济干预、行政管理或职业培训等视角对该制度进行研究。究其原因,缺乏从民法视角对该制度进行研究,没有职业资格身份权基本理论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私法构造的民法理论指导和支撑,更应该是问题的症结所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深刻影响着相关主体的民事权利,民事权益才是制度调整的真正对象。从民事角度关注和研究该制度的价值实现、评价监督机制和实践问题才能更合理的平衡各方的民事权利,从而建立得到劳动者和社会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使其实实在在地发挥对经济高速发展的积极作用。基于上述,本文聚焦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相关民法理论与制度实践,明确提出民事主体自然人职业资格身份权的概念和对其纳入民法典或者以后的相应实施细则进行规制的制度改革基本定向性的理念。进而,通过对民法视角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民商法价值及民事身份关系调整机制的探究,评价该制度运行和改革的制度效果、相关合同效力和民事权利保护等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全文除导论和结语外,共包含以下六章:第一章,通过对大量新的外文研究成果的分析发现了职业身份利益的驱使是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形成的真正诱因,行业协会代言职业身份群体权益是形成职业资格民商事自治的条件。以此为基础,提出在保障公众利益、职业能力和社会信用保荐、提高职业资格身份利益、职业荣誉感、提高职业服务质量、人才评价和人力资源配置等方面,该制度存在的价值和必然性。而目前公权力的融入,大幅提高了职业资格制度覆盖的范围,带来了更多对制度价值兑现的质疑。通过分析,本文指出我国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过渡依赖公权力推进,缺乏相应民事权利根基和制度的价值塑造,即使制度改革仍然过于侧重行政管理的规范化,缺乏必要的公民作为民商事主体日常生活的倾力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民法理论支撑,忽略了相关民事权利的平衡和保护的法律体系构建,从而导致该制度不被劳动力市场所接受和更广泛的社会认可。第二章,研究的理论基础部分通过对构筑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调控的主要权利义务关系即职业资格身份权定义、特征和作用的研究,分析了职业资格身份权和人格权的关系,特别是将其与姓名权、荣誉权和名誉权进行分析比较以划出权利边界。在此基础上,明晰职业资格身份私法调整的基础来自于职业身份“名实相符”和适当的职业稳定性,是提高劳动力素质,增加劳动力科学自由流动的客观需要。职业资格身份利益群体中的身份和资格制度,具有类似于荣誉权或婚姻家庭的身份共同体内外部关系及相互作用的机理机制,是职业资格身份权形成的私法基础。通过这些理论解析,本文提出职业资格身份权可视为带有民事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各种民事“资格权”性质的新型的民事身份权利。它是依据相关职业资格法律确定,在劳动者选择执业方面具备一定专业能力和技能水平并可以从事某一行业的外在标志,从而具备特殊的身份资格和法律地位的权利。职业资格身份权与其他的民事人身权利一样具有对特定对象的相对权能和对世的绝对权效力。第三章,对职业资格身份权的取得与职业资格的认定进行了研究,指出此项制度的起点即在于职业资格权人申请的认定,而国家或者行业协会对职业资格申请人的考核、评估、认定是制度的另一面。本文主张职业资格评价组织逐步市场化,由行业协会和公司的民商事中立性,取代政府直接进行资格认定的非行政行为。同时,该部分研究了职业资格取得行为的法律效力及其无效和撤销。通过研究从而发现,自然人取得民事的职业资格权的过程,事实上是和国家或者行业协会对职业资格考核、评估、认定的过程相统一的。而我国目前的改革更多针对的是各地滥发证书的行为,有舍本逐末的意味,所以,改革效果不明显。本文认为,市场有需求,政府应当尽可能地满足公民和市场主体对职业资格认定确权的客观需要,而不能仅仅从政府管理或社会行为固化的惰性出发,一味地堵,不如顺应民意“堵疏结合”。民众的职业资格身份利益保护的需要,是职业资格身份权取得的根本。第四章,对职业资格身份权的行使进行了概括分析,特别是对职业资格作为强制性规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对比《民法总则》和《民法典》的制定对涉及职业资格的相关合同效力的认定标准提出了建议。通过分析,本文指出违反职业资格规定的合同并不当然无效,而应当运用比例原则,权衡合同效力两端的利益以及合同对公共利益影响的强弱进行综合判断。另外,结合职业资格与职业资格身份的衔接分析,职业资格身份权由取得到执业,从防止权利滥用的限制以及违法转借资格证书的问题,在职业资格合同类型化分析的基础上,运用自己提出的认定标准对不同类型的相关合同进行甄别,并提出具体的立法和司法建议。第五章,对职业资格权的撤销和相关侵权的司法救济进行了研究,梳理了当前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相关纠纷处置的实践中民事问题;对违反职业资格法律规定的样态和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了分析。在职业资格权撤销一节,本文分析了职业资格权的撤销包括:因执业行为违法而撤销、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撤销、权利人主动申请撤销等。通过对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民事权利保护的问题和民事立法对身份权保护的发展演变,考虑到《民法典》人格权编之外不再单列身份权规范,本文提出研究职业资格身份权参照人格权保护的可能性,指出停止侵害请求权和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分离的救济方式更有利于维护此种权利的圆满状态。第六章,是对全文实体性分析的概括总结和制度构建建议的思考,提出了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市场化改革的方向和民事化的立法路径:首先,应该建立在公法强制和私法介入的背景下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互平衡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体系;其次,通过民事权利的权责一致建立制度的责任体系;再次,完善职业资格授予和权利保障的机制;最后,以民法典制定为契机提出了职业资格身份权利保障机制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立法建议。结论与未来展望,职业资格权制度的民事化改造,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健全的历史潮流所趋。现代化的人力资源配置机制和劳动者自由流动的客观需要,必然推动着行政化的人力市场管理机制向职业资格市场化机制变迁。未来,在人工智能和互联网经济到来的时代,那种“一统即死,一放就乱”的现象必然归流于科学、系统、协调,私法调整职业资格的社会主义人力市场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