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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在保险制度中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我国对于外国再保险市场的依赖度偏高,有产生涉外民事法律案件的可能。因此,本文研究范围及目的在于通过对我国现行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适用于再保险合同所产生的争议进行讨论,总结相关理论学说的发展,在比较观察有关国际公约和判例实践的基础上整理出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则,尝试提出更科学、合理的建议。本文除引语和结语部分外,正文部分主要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提出国际性再保险合同可能面临的问题和争议。首先,概述再保险合同的法律问题,针对再保险的基本原则和实体法争议作说明,从而确立再保险合同产生涉外性的各种可能性,提出其在国际私法上的重要争议。其次,分析我国现行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在再保险合同的适用上所产生的各种疑问。第二章探讨国际再保险合同准据法选择的一般性原理。以国际私法的视角分析国际再保险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问题,包括了国际再保险合同的识别问题以及国际再保险合同准据法选择的基本规则。第三章参考1980年罗马公约和普通判例法的相关规范,得出较能保护弱势一方当事人的选法规则。因为再保险涉及的当事人多且复杂,难以将一般性规定完全套用在再保险的法律关系上,需个别适用法律规范加以解决。第四章整理前述的研究重点,以公平正义和保障弱势一方当事人原则为出发点,提出再保险准据法选择争议的解决方案,希望能对未来修法提供思考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