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法际协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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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关系问题实际是两个部门法之间的关系问题。在实践中,部门法之间的关系通常相互独立的,但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之间的关系非常特殊,两法中一部分条文是相同或相似的,这就造成了在实务适用中的矛盾,需要合理协调两法的关系以解决此困境。通过对两法冲突和竞合进行评析,转而提出两法法际协调的基本立场,试图解决两法协调之间的实务难题。行文约五万字,主要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为研究目的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主要的研究思路和创新点。第一研究目的和意义主要在于从两法法际协调的角度,分析两法关系的定性,提出处理两法法际协调的基本立场,以期使二者在实务中更好的衔接与适用。第二通过阅读国内外关于两法协调关系的文献与著作,整理出文献阅读报告,分析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第三是通过逻辑推理法的方法进行写作,从理论观点到实践问题进行论述。
  第二部分为关于两法关系主要学说述评,从目前我国学术界来看,主要有三种观点:包括法条竞合说、责任竞合说以及冲突说。通过分别介绍并批判这三种学说,最后提出自己的观点,认为两法之间是法际协调关系。重点通过对不同观点的详细论述,总结归纳出《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协调关系,从而提出对于两法之间关系定性的思考,分析定位两法关系的前提,从对比两法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到提出解决两法适用先后问题的方法,以此为后文研究两法协调的基本立场做铺垫。
  第三部分为处理两法法际协调的基本立场。主要包括坚持二元制裁体系,实质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坚持罪刑相当原则等三大部分内容。第一从二元制裁体系来看,先由一元论与二元论之间的争论问题引出我国为什么应坚持二元制裁体系。一是从我国法律传统的保民观与西方法律传统的社会契约论说起,二是从刑法谦抑性原则入手。第二坚持社会危害性的实质判断,则要求我们要牢牢把握对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小的实质评价,包括立法原则与司法原则。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以及运用实质解释规则,厘清在《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相同概念的不同含义。第三坚持罪刑相当原则。运用该原则的刑法解释机能,一方面利用该原则对刑法规范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范中一些理解不同的词语进行解释;另一方面,可以把该原则当作有多种解释结论时选取正确结论的根据。
  第四部分为两法法际协调的实务运用。通过两法法际协调的基本立场提出解决实务运用困境的解释方法。通过比较两法法条的相同与不同,具体提出三个在刑法与治安处罚法中有重合,需要进行实质合理性判断的反社会行为。从实际案例出发,分析三类条文相似的反社会行为:分别是伪造印章类、引诱他人吸毒类和淫秽物品类的反社会行为,分别分析在两法中关于相关反社会行为的定性争议以及在司法具体案件中遇到的一些实务难题,最后提出笔者总结的在法际协调下相关反社会行为的认定规则。以选择合理的解释理由,得出妥当的解释结论,从而有效的将两法进行法际协调。
  第五部分为结语部分,通过总结全部内容,提出处理两法法际协调的最终结论。对于一些相同规定的的反社会行为,到底应运用刑法进行适用,还是运用治安处罚法进行适用,应正确分析每一个相同或相似的反社会行为的基本内涵,进行正确的定性分析。对于在实务中遇到的规范相重合的违法行为,应结合相应的认定规则,根据实质的合理性进行判断。若其危害性较大,情节严重,则应判断为犯罪行为,适用刑法;若其危害性较小,情节轻微,则应判断为违法行为,适用治安处罚法。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与思考,从而有效的将二法进行法际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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