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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理论借鉴了德国法学理论的研究成果。这一理论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认可,学界也对其多有研究。但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的概念及其区别究竟为何仍有分歧,而为何要区别这两者更是鲜有文献提及。本文通过对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区分理论在德国法上的历史发展及在我国法上的发展与现状的研究,探明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内涵及区分标准,并在此基础上研究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区分的意义。第一章研究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概念及其区分在德国法上的历史发展,追本溯源,以解决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区分论的疑难问题。在德国法上,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框架下的义务区分理论的发展经历了义务的扩展、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分离及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区分的法定化三个阶段。第二章通过研究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区分理论在我国的继受与发展,总结了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区分理论在我国本土化的成果与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本章将分为区分理论在我国学说上的继受与发展、在立法上的发展及在司法实践中的发展三个部分。第三章在前两章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区分论现存问题的研究及解释,实现对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概念的明确区分。本章通过三个角度来解决区分论现存的问题,即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的语词使用、在区分论框架下对义务的基本分类及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分标准。第四章和第五章将从功能角度研究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分论。第四章研究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区分论对债法上其他行为义务的统合功能,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研究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和非合同之债上其他行为义务及《合同法》上其他行为义务的关系,明确了区分论统合的义务范围,即在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区分模式下统合的义务具体包含什么;第二部分研究以区分模式统合其他行为义务有何优势,这主要涉及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区分模式和《合同法》所规范的时间主义立法模式及行为主义立法模式比较的问题。第五章研究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区分论对法律后果的界分功能。在《合同法》仅对主给付义务违反后的法律效果进行一般性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违反时的法律后果,并对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及附随义务违反后的法律后果进行界分。界分功能主要体现为不同的义务违反时在权利人的同时履行抗辩权、解除权、继续履行请求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四个方面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