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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新型的法律部门,环境法在我国已经初步形成由宪法、环境保护法、刑法、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及环境保护政策等组成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同时我国环境犯罪立法也最终确立了污染环境犯罪的制度。但目前环境刑法立法中还存在一些值得研究并待于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对重大环境污染行为是故意行为还是过失行为,是危险犯还是结果犯,是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还是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引起激烈的争论。本文通过对曹保章案的分析与评论,得出对重大环境污染行为应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还是以投放危险物质罪来定性,都有不合理之处:若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处罚则违背了我国污染环境犯罪的立法初衷;若以新刑法中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处罚则有不妥之处,因为本案中行为人明显有故意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而并非过失,而且,更重要的是从环境犯罪所侵犯的法益看环境犯罪应该是危险犯。本文由此引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存在的问题并分析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思路与对策。这个问题的解决对于保障公民的环境权益,保障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是坚持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本文共分三章。第一章,案情及法律分析。主要介绍案情、法律分析初步探讨分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构成要件及特征;论述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应该为结果犯,但重大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并非都要到产生结果才具有社会危害性,分析了国内外学者对环境犯罪是否属于危险犯的观点;提出了对本案争议的焦点,介绍了它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共同之处;分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之间的法律冲突,及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本身所存在的法律冲突。第二章主要通过对案例存在问题“流”、“源”的分析,指出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所存在的问题根本在于环境立法的价值理念。第三章主要提出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立法完善的思路及对策。笔者认为完善重大污染和破坏环境犯罪立法应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遵循环境犯罪所特有的原则,增设危险犯,优化刑法配置。从而有效地打击环境犯罪,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最终为人类自身创造一个美好的生活与生存环境。相信随着人类环保意识的提高,随着科学发展观与和谐观念的深入,我国刑法也会进一步推动和完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立法,以更有效地打击环境犯罪,保障公民的环境权,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