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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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犯在我国司法实务中属于常见的、高发性犯罪类型,它是我国刑法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特有产物,是一种独特的犯罪类型。它在国家刑法中广泛存在,司法运用可能性也很高,但如果没有正确认识数额的特殊性和地位,就无法为数额犯的定罪处罚提供正确理论依据。国内外刑事理论界关于数额犯的讨论已经持续很长时间,其中,数额犯未遂的相关理论问题一直是讨论的重点,涉及的具体问题有数额犯未遂的可罚性、处罚范围和具体认定等。故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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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犯在我国司法实务中属于常见的、高发性犯罪类型,它是我国刑法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特有产物,是一种独特的犯罪类型。它在国家刑法中广泛存在,司法运用可能性也很高,但如果没有正确认识数额的特殊性和地位,就无法为数额犯的定罪处罚提供正确理论依据。国内外刑事理论界关于数额犯的讨论已经持续很长时间,其中,数额犯未遂的相关理论问题一直是讨论的重点,涉及的具体问题有数额犯未遂的可罚性、处罚范围和具体认定等。故本文将在剖析分则罪状犯罪构成模式、以及数额犯中特殊的数额定位,对数额犯未遂的争议问题展开递进式的研究。文章主要从三个方面来进行研究,首先,在对现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司法解释分析的基础上,对数额犯未遂的现状进行分析。结合国内外关于未遂犯的立法模式进行横向的比较与考量,对于其他国家采取的概括式规定模式、分则明确列举模式以及轻罪重罪区别规定模式分别进行分析,可知采用分则列举的模式与我国的立法现状不符合。在我国,关于数额犯未遂的刑事责任的追究主要是在刑法总则中进行原则性规定。基于这种概括性立法模式的局限,在对于数额犯个罪的未遂如何进行惩处时,主要是司法部门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明确。通过对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分析,可知司法实务部门主要是针对不同罪质的罪名采取了不同的处罚方式和限制条件,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数额犯未遂限制处罚的态度。由于立法的不明确以及司法解释效力的有限性,导致了数额犯未遂认定的疑难问题,主要包括数额犯未遂的认定范围不一、数额的定位以及对分则罪状模式的认识不清,并在下文进行具体论述。其次,在文章的第二部分主要讨论数额犯未遂处罚根据与核心问题。通过对未遂犯刑罚依据的理论争议进行剖析,提出对于数额犯未遂的刑罚依据必须贯彻客观未遂论,即对数额犯未遂进行惩罚的原因在于,行为具备引起特定危害结果发生的抽象危险,并且在因果关系的条件下,导致“危险结果”发生,据此该行为满足了成立未遂需要具备的形式和实质要件,即行为客观上具备了导致基本数额或加重数额遭受严重损失的法益侵害危险性,并且这种危险性已经达到了刑事处罚的程度要求,即满足刑法十三条对犯罪成立的本质要求。结合上文提及的疑难核心问题,明确理论和实践的分歧主要在于各学者对数额要素在犯罪构成中的理论定位认定不一以及对刑法分则构成要件的性质认识产生了分歧。其中,对于刑法分则罪状模式的认定主要有既遂模式和犯罪构成模式之争,对于基本数额主要有客观处罚条件论、构成要件论、构成要件量化标准论以及构成要素论;加重数额主要有加重要素与量刑规则之争。在对争议实质进行深入研究后,不难看出只有坚持刑法分则罪状以既遂为模式,并且将基本数额与加重数额都应当定位为犯罪构成要素,才能对数额犯未遂做出正确认定。再者,从总体上进行对数额犯未遂刑罚范围进行划分与认定。具体而言,首先从立法者的视角来看,基于法律的稳定性,对于数额犯未遂还是应当保持概括式的规定,因此,本文着重从实体法的角度对数额犯未遂的认定做出体系化的考量。通过上文明确了数额犯未遂的可罚性理论根据之后,本文提倡可罚的未遂犯论,如此便可以从实质上对数额犯未遂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程度大小进行估量。具体来说,划分数额犯未遂的刑事责任范畴,首先需要分清行为未遂与犯罪未遂,以可罚的未遂犯为标准,既从形式上也从实质上入手,具体确定数额犯未遂的刑罚范畴,即犯罪未遂是在成立犯罪的前提下,满足形式要件之后具备刑事可罚性,也即可罚的未遂;其次应当结合数额与情节综合认定行为的不法程度,避免“唯数额论”的错误做法。最后对数额基本犯和数额加重犯的具体认定做出评价,对于基本数额犯而言,从客观上来看,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具有导致数额较大法益遭受损害的危险性。其次,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明确数额较大指向性。此外,行为应具备超越“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法程度。对于数额加重犯则结合指导性案例进行探讨,讨论的理论前提将加重数额定位于加重构成要素,在行为人以加重数额,即在价值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作为行为对象进而实施犯罪行为的场合,如果在着手实施之后,由于行为人自身以外的因素导致其没有实现自己预期的数额目标,应当按照相应的加重数额犯(数额(特别)巨大)的未遂予以刑事处罚,但在进行具体的量刑适用时,还要考虑行为人事实上得到的不法财物,将其认定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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