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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污染转移是当前国际贸易中普遍存在的现象,指一定区域内的人类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直接或间接的对该区域外的环境造成污染损害或将自己造成的环境污染的治理责任推给他人而使自己不承担或少承担污染损害治理责任的社会行为。它破坏受让方环境,消耗大量自然资源,危害人民健康,从长远看将削弱受让方经济发展潜力,但对转移方而言不仅可以借此逃避国内环境压力,还能从交易中获取丰厚利润。如何防范跨国污染转移已成为众多发展中国家共同关心的一个问题。国际社会签订了《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等一些旨在限制发达国家输出污染的公约,但各公约均明显存在一定的缺陷。 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发达国家对我国大量污染输出,主要有废弃物直接出口、污染设备和产品转移以及污染行业输出三种形式。探究跨国污染转移的成因,应当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两方面入手。两者经济实力的差距,法律规定的差异,污染转移背后经济利益的驱使,国际法律相关规定的缺失,都导致这一国际现象存在。为避免我国成为“世界垃圾场”,对污染转移防范之策进行探索非常必要。我国现阶段应采取的措施包括完善国内相关立法;健全环境标准体系;利用“环保例外权”构筑绿色贸易壁垒;改革污染收费制度,开征环境税;提高公民环保意识,鼓励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加强国际合作,督促发达国际自觉控制污染转移行为,促使国际社会完善国际立法等。 研究以上对策能够有效避免发达国家的污染转移,增强我国经济发展潜力,对于实现我国经济和社会持续、稳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