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的税收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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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治社会公民与国家的基本关系为税收关系。税收关系隐含着人民与政府间的契约,人民纳税是为了得到政府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虽然纳税在宪法上和法律上被认定为公民的义务,但这种义务并不是无限的,在承担这一纳税义务的同时,公民也享有不可剥夺的权利。在这些权利中,公民的税收监督权处于核心地位。所谓公民税收监督权是指公民享有监督政府按照符合宪法的规定征税和用税的权利。公民的税收监督权以宪法基本价值为基础,强调国家征税是为了公民的福利。传统的税法学理论过分强调征收层面,忽略了税的使用,公民税收监督权将税的征收和使用统一起来,强调征税和用税都要受到“法的支配”。因此,税收监督权反映了公民和国家间的深层次关系,直接回答国家征税、用税行为的正当性和合法性问题,体现了法治精神和宪政精神。   本文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为税收监督权的基础理论,对税收监督权的概念、特点作出界定,并论述了税收监督权的三个理论基础。第二部分论述了公民税收监督权在实践中的发展状况,通过对美国和日本两国公民税收监督权的介绍,指出我国在现实中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第三部分是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提出的建议,通过立法保障、司法保障和社会保障三个层面,完善公民的税收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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