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上的作为义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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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历来重视对违反不作为义务的积极作为行为的规制,而对于不作为的行为则仅仅在特殊情况下才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义务的出现对“不作为无义务”的传统规则提出了挑战。立法的缺失、个人自由和社会秩序的矛盾、理论的匮乏和界限的模糊都要求理论界对作为义务进行实质化的探讨和类型化的区分。本文在考察各国关于作为义务的规定和判例的基础之上,借鉴刑法上相关理论的研究成果,分析作为义务的实质来源,并提出类型化之模型。作为义务的来源在于,立足于保护特定的法益,且该法益是特定社会关系的应有内容。在此基础上,结合作为义务的宗旨和作用,将其分为以直接保护他人法益为目的的保护义务和通过控制危险源来保护法益的控制义务,同时,在两类义务之下根据该义务所在的社会关系、所扮演的社会角色和所发挥的社会功能,又细分为几种不同的类型。最后,在分析我国关于作为义务类型的理论研究现状和立法现状的基础上,对我国立法上关于作为义务的规定提出了概括加列举式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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