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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的诉讼形式,是为了解决传统诉讼无法解决的严重的环境侵权案件。2012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环境公益诉讼确定了下来,这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众所周知,举证责任有“诉讼的脊梁”之称,而举证责任的分配为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和抗辩提供方向,为法官裁判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是否客观真实和责任归属是否明晰提供准则,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如何合理而有效的在当事人之间分配举证责任,将直接关系到对环境权益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举证责任分配中应蕴含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和诉讼效益等法律价值。明确环境公益诉讼举证责任有助于庭审的顺利进行,使当事人能更清楚的了解案件事实,对实现法治公平、有法可依有着重要意义。环境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横跨了实体法和程序法两大领域,如何分配举证责任,理论上有法律要件分类说、危险领域说、盖然性说、损害归属说、利益衡量说等多种学说,我国现行立法基本采纳危险领域说,1992年的《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年的《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侵权责任法》和2012年《民事诉讼法》及2015年颁布的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都作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其中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对环境公益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和举证责任分配的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针对我国现行环境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法律规定存在原告主体资格限制过严、证明标准过严、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强化不够、原告取证权利没有得到法律的明确保障及环境信息不透明等问题,提出了明确原告受害人调查取证权,建立相应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等完善环境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