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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实施党的十八大做出的改革策略,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有关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走向,多年来受到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热烈评议,到今日全国上下大力推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创新,提出一系列的新措施,吸引了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法学学者以致舆论界各方面高度关注,可见这个制度的存在有重要的意义。陪审制度是在庭审过程中由普通公民与法官一同审理案件的司法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表达民意的一种司法手段。公民参与审判可以将大众见解引入司法,与法官的专业技能形成优势互补,解决社会普遍存在的矛盾和纠纷。人民陪审员制度创新与司法动向相吻合,反映了社会群众对司法过程和结果程序正当性的追求,对于明确公民陪审的权利,增加参审的案件范围,探寻人民群众规范参与司法多种途径,推动司法地气化,加快司法衡平发展,提高司法透明度有重要意义。我国很早就有陪审制度,但在实践中却没有真正的全面发挥作用。近年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司法审判活动中表现出很多问题,如人民陪审员的普遍性不足和缺乏责任感、陪审的案件范围不清楚、权利和义务相冲突、管理机制欠缺、保障积极参与审判的制度不规范等问题,以及由此产生的诸如“陪而不审、审而不议”、“驻庭陪审”、“编外法官”、选任日趋“精英化”,对社会民众广为关注的热点和有争议的案件中看不到人民陪审员的参与等。在司法审判活动中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异化导致人民陪审员制度被忽略,所以在我国,不少学者不仅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定位存在质疑,而且对人民陪审员存废也产生意见分歧。笔者认为,在我国特定的历史文化背景下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每个阶段都有不同的表现形态,在现阶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但不能仅仅局限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足就放弃这项制度。在当今世界存在两种具有代表性的模式: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和大陆法系的参审制。随着各个国家越来越对司法民主化、社会化重视,司法改革的风潮在各个国家兴起。在这些国家中日本的裁判员制度、韩国的国民参与审判制度、俄罗斯的陪审法庭制度具有代表性,在实践中有非常值得肯定的做法,但在这些国家的实施过程也存在着需要注意的问题。所以在本文中笔者重点分析研究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状况,对比参考国外在陪审制的实施中成功的措施,来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以使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达到司法民主化、社会化,从而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具体措施。因为现代陪审制度起源于国外,在国外发展较为成熟,各国对陪审制度长期的发展和关注证明了陪审制度在其国家存在的合理性和适时性,有着各自独特的特点,在历史与现代司法制度中均有重要的地位。以此为契机,研究分析我国陪审制度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借鉴国外的成功做法,对现行的司法改革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现实意义。笔者希望通过对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对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行情况以及其存在的必要性进行全面的剖析,认真分析探索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产生的问题及背后的原因。并对国外陪审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研究,借鉴国外的优越之处,笔者认为,美国、德国、韩国、日本等国家在人民陪审员制度法律规范、制度设计等方面都有值得参考学习的地方,再结合人民陪审员改革试点实施以来取得的成果及反映出来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相关法律原则和具体措施,使该项制度与中国的国情相融合,努力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