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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市场经济发展速度极快,极大地丰富了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同时暴露出来的问题也日渐成为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探讨的重点。社会产品种类纷繁复杂,在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暴露的问题日益增多;立法上的滞后性带来的弊端日益显现,当时的立法已经无法适应快速变化的社会现实。以上几种因素共同作用的后果之一就是假冒伪劣产品增多,各种负面报道见诸报端,全体社会公民生活在一个对食品、药品安全担忧的状态里。尤其是2008年震惊全国的三聚氰胺婴幼儿奶粉事件,使得普通民众和专家学者对产品安全的关注都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国内的理论研究也迎来了一个新的热潮。本文旨在探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当中关于销售金额的一些基本问题,包括研究意义、内涵界定等。希望结合现有理论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提出相对科学合理的立法建议,以便于普通民众知法守法,便于生产、销售主体依法自律,规范生产和经营,以期最大化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最大程度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规定在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具体是一百四十条至一百四十八条)中,在刑法分则里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章节。该罪本身内容众多,切入点也很多,鉴于笔者能力所限,不能一一进行研究论证,因此只选取“销售金额”这一角度进行具体的分析,包括对“销售金额”的内涵和外延的分析界定,以及理论争议和实践中面临的困境。希望通过对这一罪名的具体研究,在理论上对该罪的认知达到一个高度的提升,更好的服务于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在撰写论文的过程中,本文作者主要取得以下成果:第一,销售金额之于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是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关键要素之一,同时,亦是选择刑罚强度和刑罚种类的客观标准。第二,厘清了关于销售金额内涵争议的诸种观点之本质,找出产生分歧的根源。第三,结合自己的理解,对销售金额进行了妥当解读,准确界定了销售金额的内涵,形成关于销售金额的四点认识。首先,销售金额的性质是犯罪成立要件,而非犯罪既遂要件;其次,“销售金额”不局限于已经取得的违法收益,还包括应得的一切违法收益;再次,“销售金额”应包括一切成本费用;最后,“销售金额”与“货值金额”存在着本质区别,没有销售行为就没有销售金额,销售金额因为销售行为的完成而产生,而货值金额则是没有经过销售环节的伪劣产品的价值表现形式。同时提出界定销售金额之时应当遵循的两条标准----公正与效率,并围绕公正与效率展开了论述,寻求实现该标准的可行途径。第四,在前期论述的基础上,总结升华,围绕现行立法上存在的缺陷,提出四条建议:1、提高销售金额五万元的起刑标准;2、建议立法机关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罪名更改为“销售伪劣产品罪”,以避免法律与司法解释等法律规范在适用上的混乱;3、科学适用罚金刑,避免罚金刑在适用过程中出现的“判缴分离”等消极影响;4、增加合理的、多元的入罪标准和出罪标准。希望通过自己的思考,完善对于这一问题的认知,提高自己的刑法理论储备。随着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相关问题的研究日渐成熟和形成体系,可以预见在一段时期内,关于该罪的“销售金额”的研究会更加硕果累累,这也是笔者期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