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汽车质押借款案件法律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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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租赁汽车质押借款行为的定性,本文通过3个典型案例对该类案件存在的分歧观点进行梳理汇总、抽象归纳,并以相应理论为支撑,对几类主要观点进行必要的阐释辨析与规范展开,进一步厘清相关法律概念之间的实质内涵及理论边界,尽最大努力实现司法适用的统一。  本文约45000字,分为导论、正文和结束语。  正文主要说明本文研究的现实意义,初步总结了该类案件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几类争议阐明自己的观点。分四个部分:  一、问题的提出。对近年来扬州市租赁汽车质押借款案件的发案及查处情况进行概述,并结合3个典型案例,分析此类案件的特征及打击处理的困难。  二、案件性质认定的分歧及相关理由。对案件在法律适用中存在的6大类分歧意见和观点进行梳理分析,归纳抽象。分别是:一是“非法质押”主观目的是否符合“非法占有”目的的分歧;二是租车后质押的行为有无侵犯机动车“所有权”的分歧;三是普通诈骗罪、合同诈骗、侵占罪的分歧;四是质押借款行为是无权处分还是犯罪行为的分歧;五是租车行为与质押借款行为有无牵连关系的分歧;六是赃物特殊动产“机动车”能否善意取得的分歧。  三、围绕相关法律问题对存的分歧进行深入探究,规范展开,并得出如下结论:一是行为人“非法质押”的主观目的符合“非法占有“的目的,具有主观上的刑事违法性;二是租车后质押车辆的行为,侵犯了机动车“所有权”,构成侵犯财产类犯罪;三是租车行为和质押借款行为既可构成普通诈骗罪,也可构成合同诈骗罪,还可构成侵占罪,区分关键是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以及犯罪的对象是否属于正规的市场经营主体;四是民法上的无权处分、合同有效性与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没有必然之关系,需要在各自不同的法律部门间进行评价;五是租车行为和质押借款行为具有牵连关系,是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断;六是对质押赃物汽车,理论上可适用善意取得,但在实务中,这种情形一般不会发生。  四、结论。对租赁汽车质押借款案件的法律适用进行概括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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