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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甘冒险规则是过失侵权领域内一项重要的抗辩事由,源自于罗马法法谚“对自愿者不构成伤害”,是指受害人明知某种危险状态的存在,甘愿冒险为之,因而免除侵权人的侵权责任。自甘冒险规则在英美法系国家曾得到过长足的发展,然在大陆法系国家却鲜有明文的法律规定,仅少量的出现在特别立法中或者是法官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作出扩张性解释。我国不少学者建议将自甘冒险规则纳入侵权抗辩事由,但2009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仅规定了受害人故意、第三人的原因、不可抗力、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这五项抗辩事由。鉴于司法实践中有关自甘冒险情形的案件层出不穷,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是否足以解决该类案件,还是仍有必要再追加一款独立的自甘冒险制度?本文试图在设例的基础上,从比较法、法解释学的角度,在研究现有法律成果的基础上,对自甘冒险情形在我国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本文由导言、正文、结论三部分组成,正文共包含五章内容。导言部分梳理了我国《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以及一些特别法中存在的解决自甘冒险情形的可能途径,以此为出发点提出本文研究的目的是明晰自甘冒险情形在我国的法律适用。第一章提出问题,首先简单介绍了自甘冒险规则,指出自甘冒险规则在我国存在立法空白。其次参考司法实践设置了三个不同类型的涉及自甘冒险情形的案例。最后总括性地阐述了本文整体的研究思路。第二章介绍了英美法上存在三种类型的自甘冒险,回顾了自甘冒险规则在英美法上的演变历程,指出自甘冒险规则逐渐式微的原因除了其本身制度过于严苛之外,与比较过失制度的发展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最后阐述了设例案件在英美法上的现行解决模式:明示的自甘冒险情形纳入受害人同意范畴,而两类默示的自甘冒险情形则转而适用过失相抵制度解决。第三章回顾了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是德国和法国)对自甘冒险情形解决方式的演变过程,总结出德国法与法国法对自甘冒险情形的处理方式殊途同归:部分自甘冒险情形归入受害人同意解决,部分自甘冒险情形强调系属过失相抵的问题,仅在法国法上似乎还存在独立适用的自甘冒险规则的情况。第四章重点介绍了与自甘冒险规则相关的四种制度:受害人故意、受害人同意、过失相抵以及预先的责任免除,在详细分析四种制度特点的基础上就其相互间的区别作了深入的研究。第五章详细评述了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6条及第27条之规定,重点研究了设例案件中所包含的自甘冒险情形适用或者类推适用受害人故意、过失相抵、预先的责任免除等相关制度的可能。结论部分总结采用扩张解释、法律的类推适用等方法,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同类型的自甘冒险情形可以纳入受害人同意、预先的责任免除以及过失相抵这三项制度中加以解决。即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足以涵盖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各类自甘冒险情形,无须新增一款独立的自甘冒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