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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是在全球环境危机出现后逐渐被人们所认识的新型人权。许多国家在法律上确认公民享有环境权。在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的今天,我国的环境问题依然严重并有逐步恶化的趋势。城市经济发展成果举世瞩目,而资源消耗性的发展导致的环境污染,却一步步向农村转移。农村环境正在遭受更为严重的破坏:农村自身生产、生活造成的污染以及城市工业污染、生活垃圾转移到农村。这种双重污染压力给农村环境带来更大危害,农民环境权保障困难重重。在构建公平、正义、平等、和谐的法治社会进程中,保障农民环境权对维护环境公平、保护农民的生存权、发展权以及保障公民基本人权均有重大意义。尤其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强音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时代背景下,在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转型时期,提倡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加强农村公民环境权保障的现实意义更加重大。从整体上看农村公民面临更迫切的经济发展压力,而在我国城乡二元模式下,农村公民比城市公民更少的享受发展成果却更多的负担发展代价。农村公民环境权保障不力又直接威胁到农村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农村公民环境权保障面临着比城市公民环境权保障更加不利的地位。本文通过对环境权的由来、概念、性质、内容的介绍,引出农民环境权的概念。通过对农民环境权保障不力的介绍,分析农民环境权保障不力的原因,期待以法学方法和政治学理论中治理和善治理论对农民环境权的保障提出具有建设性的建议,通过善治理论的引入,分析善治理论应用于农民环境权保障的可行性。最后从以下三大方面提出有效保障农民环境权的建议:首先,从宪法和法律上确认农村公民环境权的主体地位,并将农村公民置于农村环境管理权力主体地位,从而建立以农民为主体的村庄环境管理制度。第二,构建起保护农村环境的法律体系,并建立农村环境保护的村规民约。第三,理顺和完善保障农民环境权的救济途径。在善治理论的指导下,从政治、社会、法律途径多管齐下,有效治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环境问题,以期达到有效保障农民环境权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