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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前言、正文、结论三大部分组成。其中正文部分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介绍了强制侦查的基本理论。首先介绍了“强制侦查”的概念来源,并通过与我国立法的比较给出我国强制侦查的概念、内容及分类。其次,文章对强制侦查的重要性、危险性进行了论述,进而引申出对强制侦查进行制约的必要性。第二章探讨了西方主要法治国家对强制侦查进行制约的经验。文章以列举的方式叙述了英、美、德、法、意、日等西方法治国家对强制侦查的主要控制方式;并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出对西方法治国家强制侦查的制约规律:一是通过司法权的介入对强制侦查权进行制约;二是通过建立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的权利保障机制制约强制侦查权;三是通过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配套制度的设计制约强制侦查权。第三章论述了我国强制侦查的现行控制方式及其利弊分析。首先,文章介绍了我国目前对强制侦查的控制方式:一是由侦查机关对强制侦查进行内部控制;二是通过人民检察院的检察监督对强制侦查进行外部控制;三是司法机关(或准司法机关)通过对以非法手段所获得的几种言辞证据予以排除的方式对强制侦查实施事后制约;四是赋予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以制约强制侦查。其次,阐述了我国对强制侦查现行控制方式的利弊,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出我国现行控制方式未能有效制约强制侦查的根本原因在于缺乏司法控制和对辩方一些诉讼权利的忽视。第四章是本文写作的重点,提出了完善我国强制侦查制约机制的两点建议:首先,完善我国强制侦查制约机制的第一条途径是确立司法审查机制,实现以权力制约权力。笔者从权力制衡理论出发,论证了权力对权力制约的可能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具体设想:一是确立司法审查的内容;二是确立司法审查的范围;三是通向司法审查的途径——“两步走方案”;四是确立配套措施。其次,完善我国强制侦查制约机制的第二条途径是扩大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的防御权,实现以权利制约权力。笔者从权力来源的角度,论证了权利对权力制约的可能性,并提出为实现对控方过大的强制侦查权形成制约,应当赋予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以下四方面权利:一是赋予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以沉默权;二是赋予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以辩护权;三是扩大和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四是赋予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享有司法救济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