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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民主是人类司法程序的追求目标之一。检察活动作为国家司法活动重要的组成部分,需要不断加强司法民主建设,扩大民众参与程度,在程序上接受监督,充分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律尊严和人民合法权益。对于司法民主概念有很多争议,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本文研究司法民主的概念,首先从民主和司法的概念入手,根据它们之间的关系,分析司法民主的内在含义,进而得出较为全面的概念定义。本文对司法民主概念的表述为:司法民主是司法权人民性的体现,司法机关应向民众公开各项职能、公民的权利和有关程序规定,人民群众按照制度规定参与司法活动,从而有效维护自身权益,监督司法公正,促进司法进步。检察视野下的司法民主是由检察权的人民性、司法程序的公开性要求和保障人权的司法要求所决定的。检察机关在检察活动中,按照司法程序公开原则,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目标,充分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体现现代司法民主要求,让民众享有参与检察活动和有效监督检察活动的机会和途径,以推动实现检察活动的公平和正义。检察视野的司法民主也是在借鉴、结合和创新的基础上逐步发展的,具有中国的特色,有着科学、合理的理论基础支持,主要有人民主权理论、权力监督理论、权利保障理论和法治理论等。近年来,中国检察机关对司法民主的实践一直进行着积极的探索,先后推出了检务公开制度和人民监督员制度。本文以调查报告的形式对两项制度的发展阶段、实践成效和遇到的困难进行了分析,并提出检察机关必须深化司法民主观念,揭开检察工作的神秘面纱,使司法民主真正深入人心。本文提出了深化司法民主观念、完善检务公开和人民监督员制度,创新建立检察听证制度、舆情民主监督制度和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等司法民主实践形式,以期推动检察机关司法民主实践的进一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