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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推进,现代农业生产活动逐渐呈现出规模化,产业化和国际化的趋势,农业企业作为农业发展中的先进代表和重要力量,无疑为我国农业经济发展贡献了巨大的力量,但是一些企业利用生物资产的特殊性在其中浑水摸鱼,弄虚作假,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为了规范企业中与农业活动相关的会计处理、报表列报和信息披露,2000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正式发布了《国际会计准则第41号——农业》(简称IAS 41),至此,国际上有了统一的农业相关会计准则,生物资产的概念被首次提出,生物资产核算从“存货”和“固定资产”核算中分离了出来。在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大背景下,2006年财政部确定并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简称生物资产准则),该准则从2007年1月1日起首先在上市公司中施行,并逐步扩大到大中型企业中。从实施初期开始,陆续有相关学者对该准则进行了分析,分析认为,生物资产准则中仍然存在着许多有待探讨和改进的地方,且该准则在相关企业中的执行情况也并不理想。时至今日,该准则已施行八年,这些问题是否得到了重视和解决,生物资产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如何,仍然是我们所关心的。本文以生物资产准则为依据,对30家农业类(广义)上市公司的生物资产会计核算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结果显示,生物资产准则中的规范在相关企业中的执行情况并不理想,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1)生物资产的分类与确认比较混乱,部分公司的生物资产的确认存在问题;(2)对蘑菇、木耳等特殊资产的确认存在疑惑;(3)生物资产相关信息披露不规范、不充分,其中特殊用途及特殊来源的生物资产、各类生物资产的实物数量、各类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累计折旧、各类生物资产的账面价值、类别等项目的披露问题突出。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生物资产准则规范不明确,包括生物资产相关规范文件的不明确以及生物资产准则中对于类别等的规范要求不明确、不完整等;(2)生物资产的特殊性决定了生物资产准则不具有普遍的适用性;(3)外部机构监管不力,即审计机构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其他机构对于审计报告的麻木信任,以及相关法律对于会计核算不规范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等。针对上述问题及原因,文中提出了如下几点建议:(1)明确生物资产的类别标准,明确分类层次;(2)扩大生物资产核算范围,主要是将蘑菇、木耳等食用菌纳入生物资产核算范围;(3)制定生物资产具体核算办法,即出台有关生物资产会计核算的具体规范和操作指南,并采用案例分析的方法对核算过程给予详细指导;(4)企业应严格遵循生物资产会计核算规范,并通过咨询与探讨的方式帮助准则进行改进和完善;(5)加强相关部门的监管及执法力度,发挥其对于企业会计核算行为的监管作用,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与管理,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及监督意识。希望在企业、准则制定部门、监管部门及相关学者的共同努力下,农业企业及农业经济能够得到更多的支持,实现快速、科学和健康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