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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总结了哈萨克斯坦税法,并比较了其与中国税法的差异。结合对哈国税法条款的深入研究,以及中国商务管理机构颁布的有关税收指导,并咨询了长期在哈萨克斯坦从事税收实践的专家,对中哈两国税法差异进行了分析总结,并基于如何降低税收支出成本,对哈国南线天然气管道项目的税收筹划问题进行了研究。研究发现,哈萨克斯坦在从原苏联独立后,基本上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偏欧美化的税收管理体系,哈萨克国家税法界定的税收负担要低于中国税法,税收结构较为合理,税收立法程序相对严格。按照中哈两国政府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议,在哈萨克斯坦境内的企业,如果与注册地为中国的企业发生咨询类费用、利息等支出时,在提供中国税务机关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明后,可依据协议申请相应的费用预提税、利息预提税的减免。按照中哈两国就哈国南线天然气管道项目的政府间协议,项目在融资还款期内免征公司所得税,同时哈国税法只规定了各类固定资产最高折旧率,企业可以在这一限制范围内自由选择。因此,在符合哈萨克斯坦税法的前提下,将项目税务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在融资还款期内使用较低折旧率,而在所得税优惠政策结束后,适用税法规定的最高折旧率,可以最大额度进行税前抵扣,对合资公司整体是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