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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5日,中信控股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大力支持下正式挂牌运作。中信控股公司是我国首家金融控股公司,它的成立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有益尝试。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在国际金融业就有很明显的发展趋势,金融控股公司作为实现混业经营的组织载体,得以发展和壮大。我国金融控公司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加上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分业体制的影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它的法律性质和定位进行明确规范,从而给其业务经营和组织发展带来法律和制度上的风险隐患。金融控股公司具有庞大的规模、复杂的内部结构以及利益冲突等问题,金融控股公司自身的种种风险也越来越影响到一个国家甚至全球经济金融的安全与稳定,所以加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监管已经迫在眉睫。本文从金融控股公司的含义开始着手,进一步分析对金融控股公司法律监管含义的理解,并从理论上分析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法律监管的经济学基础,发现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法律监管现阶段存在的问题,进而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意见,以期能够避免,完善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法律监管制度。本文包括四章:第一章是对金融控股公司法律监管制度的一般性考察。包括对金融控股公司含义和特征的分析,得出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以控股公司形式存在,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领域以控股的方式经营业务的金融集团。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含义的理解中认识到监管的必要是因为存在风险,我国金融控股公司还刚开始发展,相应制度都还不成熟,这可以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现状中得知。因此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加深了解是必要的。第二章是从本质、目标、原则和模式选择等方面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法律监管制度的具体考察。我国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体制的选择是法律监管的基础和关键,决定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法律监管制度发展的方向。第三章是对金融控股公司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法律缺位,没有在法律法规中明确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这是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的最不可忽视的缺陷。第四章是对金融控股公司法律监管问题的思考和改进的建议,要完善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修改配套的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才能更好地执行监管任务、规范监管行为。加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场准入监管是监管的首要问题,是避免金融市场发生风险的预防机制。完善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充足性监管,要考虑到我国的本土资源情况,制定适宜的资本充足监管制度。完善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预警和信息披露制度,在原有基础上增加描述市场总体风险和金融机构风险的指标,解决金融控股公司法律监管信息偏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