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水资源与人的生存息息相关。大多国家法律规定水资源归国家所有,个人和组织不能拥有水资源的所有权。在“水权”这一法律概念形成之前,用水的权利是与土地权利融合在一起的。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可当然地使用该土地下的地下水和邻近的地表水。但是,随着世界性的水资源短缺日益严峻,用水纠纷越来越多、越演越烈,各国逐渐建立水权法律制度实行水土分离,拥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再当然拥有对其下的地下水或邻近的地表水的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了取水许可制度和当然取水制度。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为水权转让确立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了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但是,在水权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权利后,由于它与土地的天然联系,其流转必须在一定情况下、一定程度上与土地权利的流转联系在一起,不允许单独流转,而我国有关水土资源的法律法规都没有对权利流转中水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关系做出规定。文章在对水权与土地使用权制度进行较为细致研究的基础上,从用益物权的角度,探讨了水权和土地使用权在权利流转中的辩证关系。认为在权利流转中水权和土地使用权之间的关系会存在两种状态,一是在权利的流转中水权与土地使用权是必须结合在一起;二是在权利的流转中水权与土地使用权必须分离,不能结合在一起。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对流转中水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关系作出规定,存在一定的制度缺陷,因而需要从权利流转中水土关系的调整原则、权利流转中水权和土地使用权的离合状态方面进一步完善水权与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