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由于目前对违法建筑的界定尚无法律层面的定义,对其分类也不明确,导致因违法建筑而产生的纠纷缺乏统一的处理方式,对违法建筑的治理也存在诸多问题。为此,本文从法理入手详细阐明违法建筑涉及的相关理论,并以此为依据,对实务方面产生的问题作深入分析。首先,关于违法建筑的法律界定及其分类。从违法建筑的认定主体、对象、范围及违法性四个方面分析得出违法建筑指经行政管理部门及司法机关审查、确认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民事规范或管理公约等各种强制性规范要求,通过新建、改建及扩建而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对于违法建筑的分类,为便于对违法建筑进行处理,可从公法与私法角度划分为具有公共危害性违法建筑、民事侵权性违法建筑及双重性违法建筑三类。其次,关于违法建筑的民事权益。违法建筑为法律所否定,并且不具备物权法上的所有权权能,亦不能成为物权之客体。违法建筑属禁止流通物,对其不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实践中对其转让的行为亦应认定无效。再次,关于违法建筑的纠纷解决。根据占有理论,对违法建筑占有确切地说应为非法占有而非无权占有,并且对违法建筑的占有并无区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之必要。违法建筑遭受非法侵占或损害时,占有人的权益可通过自力救济与占有保护请求权予以保护。但是占有人行使自力救济时不可对抗国家的强折与没收行为。占有人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时受时效限制,同时占有人基于自己意思而丧失占有时,不可要求返还原占有的违法建筑。最后,关于违法建筑的治理。针对认定主体不合理问题,建议采双规制,即除行政主管部门外,法院也应成为认定主体;针对处理手段过于单一的问题,提出分类处理,必要时予以没收,同时对参与违建的工程单位也应给予处罚;针对治理主体范围狭窄、责任不清的问题,提出加强公力救济同时提高民众参与的积极性、加强对相关部门及责任人的问责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