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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分析遗弃罪的犯罪构成,从而解决实践中因无法区分遗弃行为与不作为行为带来类似后果时的困惑。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我国传统刑法理论对遗弃罪的理解,即狭义的遗弃。遗弃罪的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遗弃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遗弃罪的共同犯罪形态是如何构成的等遗弃罪的理论现状以及外国刑法对遗弃罪的一般规定以及外国刑法理论对遗弃罪的理解。第二部分——传统刑法理论对遗弃罪的理解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问题。遗弃罪与不作为故意杀人罪难以区分,海商法以及海上运输法中的相关规定无法操作等等。对遗弃罪对广义的理解,这些问题就会迎刃而解。因此,我们对遗弃罪的本质的认识,应当作广义的理解。 第三部分——通过对实践中案例的分析,解释广义的“遗弃”的含义,分析“遗弃”的本质。第四部分——根据遗弃罪的本质的变化,重解遗弃罪的犯罪构成。即阐述广义遗弃下的遗弃罪的犯罪构成。第五部分——结论:遗弃罪的本质是对公民的生命、健康的犯罪。我国现行刑法对遗弃罪的规定过于简单,建议增加遗弃罪加重结果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