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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犯罪一直是威胁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个人安全的巨大隐患。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正式创设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以下简称强制医疗程序),将强制医疗纳入了法制轨道,对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作了诉讼化的改造。但《刑事诉讼法》中对于强制医疗程序的立法存在过于宏观的问题,即使《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对该程序作了不少补充,但仍存在若干空白地带。为了充分发挥强制医疗程序在促进社会安定有序、保障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有必要对强制医疗程序涉及的各个环节加以研究,进行完善。尤其是在强制医疗程序的检察监督机制构建中,由于精神病患者丧失或部分丧失了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无法像正常人一样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检察机关应更加注重对违法行为的及时发现、纠正,对情节严重的进行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以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发挥强制医疗程序应有的功能。本文采用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对我国其他刑事诉讼程序中检察监督机制的研究,总结出实践当中检察监督工作开展的具体方式、要点,在对强制程序进行深入的解构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完善强制医疗检察监督的建议。本文在结构上分为导言和正文两部分。其中,导言部分概括介绍了本文的写作背景。正文部分分三章来论述,第一章介绍了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概况,包括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概念、立法简介和立法评述,并从理论上对该程序进行了进一步的解构,为提出检察监督完善建议提供依据。第二章解析了刑事强制医疗程序检察监督的一些核心问题,包括对刑事强制医疗程序进行检察监督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其应有的定位与职能,并提出了强制医疗程序检察监督的三个理论基础,包括人权保障论、程序规范论和权力监督论。第三章是本文的重点,将刑事强制医疗程序按照流程分为提请、决定、执行三个阶段,探讨了在每一个阶段中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所应采取的具体方式和监督重点,为完善刑事强制医疗检察监督机制提出了切实有效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