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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发展加快,环境问题也日渐突出。近年来,重大污染环境事故更是频繁发生,凸显我国环境立法的局限性:对危害环境的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预防机制;对环境刑事犯罪的惩治力度不足,环境法的立法模式、立法体例不科学;立法保护范围过窄,环境犯罪的诉讼主体不适当,等等。依据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对于危害环境的主体可能承担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在内的三种责任方式。其中,刑事责任相比其它两种责任方式具有更加明显的强制性和严厉性,其调控效果也更为明显。环境刑法学是现代经济与社会高速发展而产生的一门学科。实践中,惩处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活动日益展开,促进环境刑事法律规范的增多,也为环境刑法创造了存在的条件。一方面,环境刑法遵循刑法的基本原理,并受国家刑事法律以及相关政策的指导;另一方面,由于环境刑法具有行政从属性,其制度设计又同行政法协调一致,使得环境刑法可以充分合理地利用行政法资源。本文综合现有观点,对近几年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和总结后,认为我国环境刑事立法仍处于成长期而非成熟期。环境犯罪由于其鲜明的自身特点,冲击着传统的刑法理论。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仍被束缚在传统刑法体系中的环境刑法常常束手无策。因此,通过对环境刑法理论的重新思考,在此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环境刑事立法体系,是运用刑法手段保护环境的基础和保障。首先,本文从环境犯罪的概念入手,分析了环境犯罪形成的原因及其特点。其次,讨论环境刑事立法比较先进的国家(如日本、德国、美国、英国等)的环保刑事立法与政策,同时对比我国环境刑事立法现状,经过深入研究后提出一系列合理化建议。在此基础之上,探讨了我国环境刑事立法的基本问题并完善我国环境刑事立法的基本架构,以期能够对我国环境犯罪立法的完善有所裨益。本文内容及主要框架如下:首先,介绍了环境犯罪的成因及其特点。其次,分析我国及世界各国环境刑事立法的现状及特点。最后,对我国环境刑事立法在立法体例、立法模式、犯罪构成要件、刑罚裁量、诉讼程序几个主要方面提出了一些相应的完善对策及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