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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形成、发展与完善,均体现了刑事司法抛去惩罚的单一面孔,转向追求缓和社会关系,节制刑罚权力的多重面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对诉讼中的人的关注为价值起点,以实现权力制衡,确保控辩合意为外在表现,力求以此实现犯罪治理和社会关系恢复的目的。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起步较晚,从试点工作开展到逐渐成熟,再到正式确立制度规范,时间并不长。这其中理论研究成果尚缺,实践经验积累不足。当前阶段,制度的规范性依据和实际运行均存在诸多问题。研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文主要从研究制度价值出发,分析提倡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价值和意义。然后介绍刑诉法修改后,我国认罪认罚制度适用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就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制度中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两个焦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文章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认罪认罚制度的诉讼价值研究。认罪认罚制度具有提升诉讼效率、彰显司法宽容精神、实现司法资源优化配置的价值意义。同时认罪认罚制度的现实合理性之一在于其对正当程序和无罪推定原则的遵循和完善。第二部分是对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状分析。从试点工作到刑诉法修改,制度适用率不断升高。本章首先介绍了认罪认罚制度的立法和司法运行现状。简要分析适用的基本情况,通过数据和案例分析发现当前存在案件适用范围过窄、二审上诉案件争议复杂等现象。接着集中笔墨分析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不足和量刑建议中的问题。第三部分是对认罪认罚案件中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问题的研究。第一,阐明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价值意义。第二是被追诉人认罪自愿性的认定标准应当为“明知性”标准。第三,由于我国有关认罪认罚“自愿性”审查、判断规定极少,因此需加强对自愿性的程序保障。第四是确立认罪认罚程序中被告人反悔权的必要性及其途径。第四部分是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量刑建议问题研究。结合具体的案例,针对当前量刑建议不统一,与审判权之间的冲突以及缺乏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监督等问题出发。明确当下检察机关所提量刑建议应当是精准的、确定的,修订和完善我国量刑指导意见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同时,强化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监督以及量刑建议未被采纳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