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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问题自古有之,人类社会从诞生的那天起就伴随着如何认识残疾、如何对待残疾人这一恒久不变的难题。在社会生产力逐步提高和社会文明程度逐步提升的过程中,人类对残疾的认识大致经历了道德慈善模式、医疗康复模式、社会权利模式的渐进式发展轨迹,进入到了由国家和政府主导的残疾人权益保障和反残疾人歧视阶段,残疾人拥有与健全人平等的权利,社会担负起清除障碍、阻断歧视的责任,为残疾人平等权利的实现提供保障已成为大多数国家的共识。我国现阶段发展残疾人事业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内在要求,保障残疾人权益是全面实施依法治国的本质追求,反残疾人歧视研究是当今世界人权治理的应有之义,回溯研究美国反残疾人歧视法律制度是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史观的具体运用。近年来,我国残疾人权益保障和反残疾人歧视研究开始逐步兴起,残疾人权利研究蓬勃发展,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研究视角独辟蹊径,反歧视法基础理论研究迅猛发展,反歧视中合理便利制度研究独树一帜,反残疾人就业歧视研究方兴未艾,域外残疾人法律制度和反残疾人歧视法对比研究日新月异。本研究正是紧密依托前人研究成果,结合自身学术积累,从法律史学角度对美国《康复法》反残疾人歧视法律制度所做的些许尝试性梳理归纳。第一章以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史观为指导,考察了《康复法》反残疾人歧视法律制度产生发展背后深刻的观念基础、社会基础、组织基础、法律基础。在思想观念方面,社会民众对残疾的看法逐渐从道德慈善模式、医疗康复模式过渡到了社会权利模式,为反残疾人歧视法律制度的形成奠定了观念基础;在社会制度方面,脱胎于工人赔偿制度的职业康复制度为反残疾人歧视法律制度的出台提供了制度基础;在社会运动和权利运动组织方面,从结构松散、被污名、被代表的残疾人社会运动组织发展为联系紧密、权利本位、自主自发的残疾人权利运动组织,为反残疾人歧视法律制度的有效落地夯实了组织基础;在法律制度方面,随着残疾人权利运动的发展,涉及残疾人权利的判例法、成文法以及法律援助制度不断扩展,为反残疾人歧视法律制度的逐步成熟奠定了法律基础。对美国《康复法》反残疾人歧视法律制度的立法背景进行深入剖析,有助于客观把握《康复法》反残疾人歧视法律制度的经济根源、社会条件、思想基石。第二章对美国《康复法》反残疾人歧视法律规范体系的内容框架及其立法过程进行了梳理研究。1973年《康复法》第504条即反残疾人歧视条款禁止任何联邦财政资助的项目或活动以及任何由联邦行政机构、美国邮政总局开展的项目或活动,仅仅基于残疾而排斥残疾人的参与、使残疾人的利益受损或使残疾人受到歧视。该条款颁布后,负责执行该法律的主要机构——卫生教育福利部、司法部以及许多其它机构先后颁布了实施条例、协调法规、政策解读。通过为残疾人建立项目整体无障碍的制度环境,让残疾人群体能够充分有效地参与项目和活动,融入社会生活。上述行政法规的制定经历了漫长的行政程序,同时也积累了大量证据表明为残疾人充分有效参与社会生活提供无障碍制度环境的成本被夸大了,实际上无论在物质层面还是精神层面,残疾人获得的益处都远远超过了成本。此外,本章还详细介绍了《康复法》历次修订中影响较大的1974年修正案和1978年修正案的相关规定。总体来说,《康复法》反残疾人歧视条款、卫生教育福利部行政法规、1974年和1978年修正案共同构成了本文的研究对象——美国《康复法》反残疾人歧视法律制度。第三章从美国《康复法》残疾人的定义、法律适用范围、对适格残疾人的歧视、民事私讼权利与救济等四个方面分别予以论述,从法律史学的角度探究美国《康复法》反残疾人歧视法律制度的理论构造、原理变迁、模式转换。随着人类社会对平等内涵理解的不断深入,对以反歧视手段保障平等的要求也就愈加强烈。在维护平等和反歧视的初级阶段,主要任务是针对直接、明显侵犯平等权利的行为进行打击,反对的主要是直接歧视行为,维护的平等主要是形式上的平等。此时,人们往往会产生新的问题,那就是相同的待遇忽略了人与人之间的天然差异,看似平等的规定有时会造成实质上的不平等。因而,在维护平等和反歧视的高级阶段,主要任务是针对隐蔽、间接侵犯平等权利的行为进行打击,反对的主要是间接歧视行为,维护的平等主要是实质上的平等。美国《康复法》反残疾人歧视法律制度从诞生到修订、从实体规则到程序规则、从法律的制定到法律的执行、从权利的确立到权利的救济,一系列法律制度上的发展完善契合了20世纪70年代美国社会对平等含义理解的深化,使反残疾人歧视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得以建立,并随着司法活动的逐步活跃和判例法的逐步增多得以丰富。第四章对美国《康复法》反残疾人歧视法律制度运行方面的优势和不足进行分析,以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为视角,客观评价其具有的社会价值和法律贡献。从积极的方面来看,《康复法》反残疾人歧视条款的制定推动了反残疾人歧视法律制度的发展,使残疾人的影响力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增强,它是向反残疾人歧视国家政策层面迈进的最重要的第一步,《康复法》反残疾人歧视法律制度开创了残疾人平等权利保障领域的行政解决方案,本研究从合规原则的确定、合规标准的设定、执法机制的确立等三个方面阐释了行政机构应对国会次级立法授权所创立的多种方式,以及从本质上对联邦资金领受人以及残疾人两方面所带来的深刻影响。从消极的方面来看,《康复法》反残疾人歧视法律制度未能得到负有执法职责的政府机构的有效执行。通过考察20世纪80年代出现的一系列与反残疾人歧视行政执法有关的经典判例以及投诉处理情况,这两方面的史料无不反映出美国《康复法》反残疾人歧视法律制度在执法方面遇到的巨大困难,一方面反残疾人歧视相关投诉数量逐年上升,而负责处理投诉的卫生教育福利部民权办公室及其下设机构却应接不暇,投诉受理期限不得不无限期拖延;另一方面,各地设立的民权办公室工作人员对反残疾人歧视法律规范的了解领会程度不一,处理具体投诉案件过程中对原则的把握和具体规则的适用也大相径庭,相当大比例的投诉案件得不到妥善解决。从本质上来看,美国采取立法方式保障残疾人权益,其中不乏可兹借鉴之处,但资本主义制度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反残疾人歧视政策是资产阶级维护统治、维护与残疾人劳动者的雇佣关系、缓和与残疾人劳动者的阶级矛盾的工具,资产阶级绝非残疾人劳动者权益的捍卫者,因而设计精良的政策法律经不起实践运行的检验,反残疾人歧视法律制度的立法目标与实施效果相去甚远。第五章通过对美国《康复法》与《美国残疾人法》的类比研究,揭示出美国《康复法》反残疾人歧视法律制度对后续《美国残疾人法》产生的重要影响,以法律史学视角进一步阐释《康复法》反残疾人歧视法律制度的历史地位。两者最显著的差异在于前者只禁止联邦财政资助的项目和活动中基于残疾的歧视,而后者发展了前者的规定,私人单位实体基于残疾的歧视也被禁止;同时这两部法律在核心理念、重要概念、基础理论、具体规定之间存在诸多共性,具有承续发展关系。本研究将着力点放在深入考察两部法律的具体内容上,力求将对比研究予以细致、完整、周严的呈现。首先,本文将《美国残疾人法》各章的主要内容与《康复法》相关规定进行梳理类比,对基本原则、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参与公共实体服务和私人实体服务、通讯无障碍、交通无障碍、程序与救济等具体方面的异同做出客观表达。其次,由于反残疾人就业歧视是关系到残疾人权利实现的关键因素,也是反残疾人歧视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因此,本文将《美国残疾人法》反残疾人就业歧视相关规定与《康复法》相关内容进行逐一比较,对残疾人概念界定、适格残疾人制度、歧视的认定标准、合理便利制度、雇主抗辩事由等具体规定的演变做出理性描述。第六章论述了在我国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大背景下,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制度的发展完善离不开反残疾人歧视法律制度的建立。本研究立足当前国内学界关于合理便利制度和适格残疾人制度的研究成果,通过考察美国《康复法》反残疾人歧视法律制度中的相关规定,尝试性地推演出反残疾人歧视法律制度的逻辑主线,指出适格残疾人制度好比合理便利制度与反残疾人歧视制度之间的一个链条,借着适格残疾人制度这个中间环节,合理便利制度与反残疾人歧视制度才发生了直接联系,使合理便利成为了义不容辞的法律义务,使拒绝提供合理便利、拒绝精准提供合理便利成为了产生法律后果的歧视行为。进而提出我国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制度吸纳了“合理便利”理念和“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理念之后,势必应当尽快建立与之相匹配的适格残疾人制度,使合理便利真正成为法律义务。本章拟借鉴美国《康复法》反残疾人歧视法律制度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从合理便利制度与适格残疾人制度两大基本方面,结合我国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制度现状,讨论如何完善与发展我国残疾人法律体系,增强执法能力,保障法律实施效果,增进残疾人平等就业和参与社会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