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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期限作为专门机关在紧急情况下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所必须遵守的法定时间界限对于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防止其继续犯罪、收集和保存证据继而实现惩罚犯罪的目的具有重要意义,但人权保障的宪法精神决定了刑事拘留期限必须进行合理设定与严格依照法律实施,从而使得公民个人的人身自由不至于受到过度侵犯。为此,刑事拘留期限制度成为了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制度需要合理规制的主要内容之一。论文希望通过对世界各国刑事拘留制度的比较考察与对我国刑事拘留期限制度的实证分析,提出有益于改革完善我国刑事拘留期限制度的具体建议。论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刑事拘留期限制度的基本概念、设定刑事拘留期限制度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刑事拘留制度所能发挥的基本功能。根据世界各国法治经验,刑事拘留期限制度安排必须遵循的三大基本原则,即程序法定原则、比例原则和司法审查原则。刑事拘留期限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提高侦查效率和保障公民人权。第二部分通过比较视角展开对域外刑事拘留期限制度进行考察。通过对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中具有代表性的刑事拘留期限制度进行比较,加上对区域性及国际性公约中有关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限规定的介绍,从而总结出域外刑事拘留期限制度所具有的期限的法定性、短暂性、司法审查性和过渡性的四个总体特征。第三部分深入分析我国刑事拘留期限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存在的原因。我国刑事拘留期限制度主要问题在于:刑事拘留期限在立法上设定得不够明确,也缺乏系统性,侦查机关在执行期限制度时采取变通手段进行间接违法行为,侦查机关违法执行拘留期限时所承担的后果和嫌疑人在遭到违法拘留时救济途径在法律上的空白。这些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表现在:其一,受维护社会稳定秩序的大政方针影响;其二,立法上存在着宜粗不宜细的指导思想;其三,侦查人员人权观念、程序正义理念淡薄;其四,侦查人员的职业习惯和办案压力。第四部分试图对我国刑事拘留期限制度的完善提出改革措施。论文先从人权保障、建设法治国家和顺应国际发展潮流三方面的需要出发,强调刑事拘留期限制度进行改革完善的必要性,再具体提出刑事拘留期限制度改革完善的具体措施,包括长远措施与近期措施。长远措施指的是将我国审前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分为逮捕(替代现在的“拘留”措施)、羁押、羁押替代措施三个层次,在借鉴他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将侦查机关逮捕后关押嫌疑人的最长时间硬性限定为96小时。而对于近期措施,笔者分别从立法与执法两个角度提出措施。具体包括:立法上要求做到期限设定法定化和明确化、系统化和一体化,且必须完善相关配套机制;执法上要求专门机关应强化人权保障的基本理念,严格适用刑事拘留期限,不断提升办案人员的法律素质与能力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