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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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口贸易是指不直接在生产国与购买国之间发生,而经由第三国中转的货物贸易类型。一般来说,转口贸易商利用买方与卖方的信息不对称,通过一买一卖从中赚取差价。在当前中美贸易战的大背景下,转口贸易还成为一种企业规避高额关税的重要策略。值得注意的是,部分企业基于转口贸易的特性,产生了投机取巧的念头:以实际不存在的转口贸易为由,使用虚假的贸易单证(如海运提单、海关清关单等)向银行贷款或购汇获得大量外汇,并假借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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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口贸易是指不直接在生产国与购买国之间发生,而经由第三国中转的货物贸易类型。一般来说,转口贸易商利用买方与卖方的信息不对称,通过一买一卖从中赚取差价。在当前中美贸易战的大背景下,转口贸易还成为一种企业规避高额关税的重要策略。值得注意的是,部分企业基于转口贸易的特性,产生了投机取巧的念头:以实际不存在的转口贸易为由,使用虚假的贸易单证(如海运提单、海关清关单等)向银行贷款或购汇获得大量外汇,并假借转口贸易将这些外汇汇出境外。部分企业或通过与自身关联的境外公司来操作以上的交易,最终将外汇汇回境内,通过整个交易流程的时间差赚取外汇汇差或人民币利差。对此,外汇管理部门通常依照有关行政法规,认定该行为系逃汇行为,并对涉事企业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对于逃汇数额大于一定标准,外汇管理部门将视情况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于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经法院审判,可能被判处逃汇罪。本文的焦点是,此类虚假转口贸易型逃汇案件中逃汇行为是否构成逃汇罪的司法认定。本文主要从犯罪构成要件的角度展开,一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虚假转口贸易型逃汇罪的模式介绍,笔者主要关注逃汇罪的刑法规定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同时针对逃汇行为在外汇管理制度中的有关规定进行介绍;另外,笔者引入了一件曾经办理的逃汇案件的案情,作为纵贯全文的主线以便于理解何为“虚假转口贸易型”逃汇;最后,针对这一类典型案件,笔者围绕犯罪构成要件的适用,指出了若干司法认定中的问题。从第二章开始,笔者分别从犯罪主体要件、主观方面要件和客观方面要件的角度,以“学界理论与司法实践观点-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展开关于逃汇罪和逃汇行为的论述。第二章的讨论范围是逃汇罪的主体,该章分三节:第一节介绍犯罪主体构成的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主体认定的裁判观点。第二节以具体案情为切入点,笔者主要针对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成为犯罪主体、挂名的法定代表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进行探讨。第三节中笔者就上述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应当扩大逃汇罪主体范围,将自然人纳入此罪的适格主体;挂名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应当基于其参与虚假转口贸易犯罪的程度决定。第三章的讨论范围是逃汇罪的主观方面构成,同样分为三节:第一节介绍犯罪主观方面的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主观方面认定的主流观点;第二节笔者针对司法实践中关于主观构成要件的适用提出疑问,具体包括:犯罪故意中的意识因素在逃汇罪中应如何认定、关于行为人违法性认识是否应当影响责任要素的认定。针对以上疑问,笔者在第三节结合案例提出“明知”的意识因素在逃汇罪中的标准,同时建议,司法机关在判定行为人责任时应当考虑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因素。第四章主要从逃汇罪的客观方面构成展开,主体结构与前两章类似。第一节中笔者介绍了一般金融犯罪和逃汇罪的客观方面当前的裁判观点。笔者在第二节针对逃汇罪究竟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当前关于“虚假贸易背景”的认定以及犯罪数额与情节严重性的认定提出疑问。第三节中,笔者提出逃汇罪系结果犯的观点,并建议在司法实践中将虚假转口贸易型逃汇罪犯罪数额的计算口径调整为外汇净流出额。同时,笔者结合司法实践与外汇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的尺度,就“虚构贸易背景”的认定提出了标准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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