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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瑕疵设立是指公司在成立过程中,虽然取得了营业执照,但事实上却缺乏法律所要求的一些要件的情形。由于瑕疵设立的公司涉及的利益主体广泛,所以完善关于公司瑕疵设立的制度规范显得尤为重要。本文第一部分主要对公司瑕疵设立的概念和类型进行论述。首先分析了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概念以及特征,其次对公司瑕疵设立制度与相关制度的区别给予界定。本文第二部分着重对域外相关制度进行比较性研究,分析了英美法系的原则承认主义和大陆法系的司法否认主义,并从中找到了值得我国相关立法借鉴的部分。本文第三部分论述了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立法以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立法方面,分析了我国公司法在瑕疵事由的范围、责任追究的程序、溯及力、相关责任主体的民事责任等方面规定的还不够全面、完善。实践方面,分析了撤销公司登记行为的法律属性问题、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的协调机制问题以及公司瑕疵设立的诉讼制度问题,从而为解决这些问题树立论点。本文第四部分,也是文章的重点部分,在前文的论述基础上,从完善公司瑕疵无效诉讼制度、规范相关民事责任体系等角度提出对规范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