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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工业化进程给人们带来了经济利益,但由于我国主要采用传统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在人口基数大,人均资源少,经济和科技水平都比较落后的情况下实现经济发展,再加上环境法制的不够健全,环境执法力度的薄弱,致使目前环境污染事故频发,污染了我们的生存环境,危害了人们的生命健康。正如著名环境法学家金瑞林教授所指出的那样:因环境问题而生的环境侵权现象及其救济将成为我国的一大社会问题。环境侵权事故发生后,必然面临对受害人的救济问题,但巨额赔偿的风险,很可能会使无支付能力企业的受害人赢了官司却得不到充分救济,为了分散企业的经营风险,稳定社会经济发展,同时,又能让受害人的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得到及时救济和足额赔偿,迫切地需要建立一种新制度以解决现存问题,环境侵权救济基金制度应运而生。本文主要论述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在传统民事侵权责任救济不充分的情况下,通过多种途径筹集资金对受害人进行救济,赔偿其损失,能够改变侵权主体缺失或者虽能确定加害人但加害人缺乏赔偿能力的情况下由受害人自己承担环境污染损失的情况,以解决社会矛盾,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本文介绍了环境侵权救济基金的含义和具体运行,针对我国现阶段环境侵权的救济现状而指出建立环境侵权救济基金制度的现实。环境侵权救济基金的来源,根据基金筹集主体的不同大概分为:企业缴费、社会筹集、国家财政拨款和基金的自身运营收益几部分;环境侵权救济基金的管理模式和管理机构是救济基金制度得以良好正常运行并充分发挥作用的基础和根本保障。环境侵权救济基金的管理模式是通过借鉴美国的超级基金的EPA组织形式和日本专门委员会形式而建立一整套符合我国国情的组织形式和运作机构。环境侵权救济基金的管理机构各部门分工严密,各负其责。审批机构负责整个环节的第一道关口,经过审批合格的申请人需经过执行机构的具体操作才能使受害人最终得到救济,最终发挥环境侵权救济基金的社会化救济功能。为了确保环境侵权救济基金制度的正常运行还必须配以相应的监督机构,以使整个组织得以健康高效运行;救济基金制度的具体运行主要涵盖适用条件,救济范围和具体补偿程序等问题,同时监督机构要对救济过程的每一个环节进行必要的监督以从实际上彻底解决由环境侵权带来的系列社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