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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温家宝总理在2005年3月5日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都强调要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资本市场稳定和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这些表明政府对于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在资本市场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有了深刻认识和把握,也体现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对于下一阶段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中国期货市场投资者以个人投资者为主,其利益易受到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损害,包括期货经营机构对投资者利益的损害,期货操纵行为、内幕交易对投资者利益的损害,过度监管、不当监管对投资者利益的损害。投资者是期货市场发展的基础,因此,保护投资者利益不受损害就是保障整个期货市场得以顺利、稳定的发展。
本论文首先界定了期货市场投资者保护的概念,并探讨了作为期货监管两大目标的风险控制和投资者保护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两者存在着一致性,但是需要一定的条件,在某一最优监管政策组合的左边,随着风险得以控制,投资者利益得到越来越有效的保护,但当风险控制力度超过了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政策组合后,风险控制的越严,投资者利益反而可能受到损害。这说明以风险控制为目标的监管并不必然地起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作用。
保证金制度和涨跌停板制度作为期货市场的两个最基本的交易制度安排,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经验检验上都表明这两项制度确实给投资者带来了额外的成本。如果单从控制风险尤其是违约风险的角度来制订诸如保证金水平和涨跌停板等的交易制度,其水平要比同时兼虑控制风险与投资者成本所需要的水平要严格的多,换句话说,中国现行保证金水平和涨跌停板虽然较好地控制了风险,但却给投资者带来了很大的交易成本和机会成本。在未来的发展中,中国监管者应该适度降低保证金水平,放宽涨跌停板幅度。
中国期货市场普遍存在的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行为,是强势投资者对弱势投资者的利益进行侵害的行为,本文介绍了国外发达期货市场对市场操纵实施的法律措施,并比较研究了三种不同的防止市场操纵的做法,结果表明基于损害的防止措施是最有效率的防止期货操纵的方法,然而在中国期货实践中,这一措施却是使用的最少的,也最不成功的,这正说明中国期货市场在相关法律以及执行上的落后,也显示了中国期货市场正处于欠发达的发展阶段。而内幕交易的监管需要在立法及监管重点上作出相应的改变与完善,监管者应将有限的资源放在政府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的官员和员工方面,对于这些人的交易要从严查处,应从制度上防止这一类的内幕交易发生。
由于投资者要进行期货交易必须经由期货经纪公司,因此期货经纪公司有可能出现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第四章从委托代理理论的角度分析了投资者与经纪公司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并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成本。随后详细探讨了目前中国实施的几种针对期货经纪业中的投资者保护方法,事实表明中国正在在这些方面进行不断的改进和完善。另外,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程度,整个期货经纪业的内部控制状况虽然得到了明显改观,但问题仍然存在,本章提出了一些改进措施和建议。
期货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是一种事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方式,本文通过重点介绍台湾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成立的背景、发展现状及相应的法律以及国外期货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发展模式和路径,为建立中国保护基金制度提供了借鉴意义。现阶段中国投资者保护基金初步框架已经明朗化,但其事后保护、赔偿的有限性以及带来期货商的道德风险等的局限性也较为明显。
一个完善的中国期货市场投资者保护体系,无疑需要市场参与各方的共同
努力方能达成,因此,这一体系的完善至少需要:建立高效廉洁的监管体制,加快期货交易所的创新,建立服务规范的期货中介组织,培养结构合理、行为理性的投资者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