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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是一个信息时代,它将所有人的一切,人身、财产、年龄、种族、健康、经历、教育程度等,不管是公开的还是隐匿的,美好的还是丑陋的,都信息化或者正在进行信息化。个人的信息化一方面大大便利了社会管理,另一方面也使得个人在社会生活中日益赤裸化、透明化,这就给个人信息受侵犯埋下了隐患。与此同时,在信息社会中信息不再限于个人身份的一种凭证,而是逐渐显现出一种财产属性,体现一种财产利益。因此原先并不十分突出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问题,随着计算机和网络等传播媒体技术的飞速发展变得日益突出。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该修正案第7条,在刑法第253条后增加了一条,明确将公民个人信息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但从司法实践来看这两个罪名适用得并不多,这无疑与我国当前愈演愈烈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现状不符。因此,有必要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刑法保护特别是《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适用的一些问题作一番探讨。本文共分为四章来讨论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问题。第一章是公民个人信息概述。笔者首先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进行界定,将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定义为:可以直接或者间接识别个人的任何信息,并简要介绍了公民个人信息的基本特征。其次,分析了运用刑法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必要性。最后对公民个人信息与隐私、信息载体等相关概念进行了梳理。第二章是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现状及立法考察。笔者首先从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意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主体以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三个角度介绍和分析了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现状。其次,总结了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立法概况。第三章是《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适用疑难问题研究。首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可能涉及的罪数问题作了说明。其次,就两罪的主体资格、主观罪过、客观行为等作开了专门分析,负有特定保密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都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过失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也有科处刑罚的必要。第四章是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细节完善。笔者结合我国公民个人信息遭受侵犯的现状以及当前我国民事、行政、刑事法律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相关立法,从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行为方式以及刑罚等角度提出了几点建议,以期有裨于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刑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