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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语言的一个重要特征,模糊性普遍存在于人类交际之中。而作为模糊性的一个实现形式---模糊限制语于1972年由Lakoff首次提出。很快,模糊限制语受到国内外各个领域的研究学者的广泛青睐。虽然对于模糊限制语的研究范围广,但对民事判决书中模糊限制语的顺应性分析还极为少见。本文以顺应论为基础研究中文民事判决书中的模糊限制语,进而探究本文的三个研究问题。1.模糊限制语在中文民事判决书中是如何分布的?2.模糊限制语是如何顺应三种不同的世界的?3.在中文民事判决书中模糊限制语有哪些语用功能?大多数人都认为民事判决书应该尽可能的精确。但在分析和研究后发现,民事判决书中确实有模糊限制语的存在,并且发挥重要作用。但在这一方面,研究较少。本文随机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摘取八篇四种类型的民事判决书。主要关于合同纠纷,离婚纠纷,财产纠纷和交通事故。文中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两种方法辨别,分类,统计民事判决书中的模糊限制语,然后分析其分布情况。由此,本文第一个研究问题迎刃而解。通常来说,民事判决书会采用正式,严肃的语言。但模糊限制语的经常使用也会使判决书更加精准有力。因此,本研究以Verschueren的顺应论为理论框架分析和论述中文民事判决书中的模糊限制语。顺应论认为,在使用语言时人们总是有意无意地作出语言选择。关于模糊限制语的本研究不仅阐明了中文民事判决书中模糊限制语的存在,而且详尽地阐释了他们是如何顺应物理世界,社会世界和精神世界的。此外,还着重介绍了模糊限制语的语用功能。不仅帮助维护民事判决书的客观性,精准性和恰当性,还增强判决者的威望,权利和可信赖性。因此,民事判决书中模糊限制语的恰当使用会大有裨益。本文对于中文民事判决书中模糊限制语的深入研究对模糊限制语的研究意义重大。有助于人们了解模糊限制语和中文民事判决书。而且,还丰富了模糊限制语和模糊语言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