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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研究肇始于对问题的发现和解释,此值《刑事诉讼法》第二次大修之际,自2001年辽宁“慕马案”起十年时间里腐败犯罪异地管辖制度已经在司法实践中成为适用常态,可惜的是在今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中却并未得到应有的立法关注。笔者希冀通过对异地管辖制度的实证研究,实现从实务经验到制度理论这一“惊心动魄的跳跃”,以期引起其他学者以及立法机关对该问题的关注,进而推动刑事诉讼程序中关于腐败犯罪异地管辖制度的立法进程。笔者以宏观视角为制度设计的背景依托,以微观视角为制度构建的根本基石,重点探讨中观视角下异地管辖程序设计的五大构想。具体而言,本文的研究思路和具体设计如下:第一章介绍了历史轨迹与制度动因。从腐败犯罪异地管辖的概念谈起,简述了腐败犯罪异地管辖的缘起、2004-2011年间高官异地管辖概况,总结了腐败犯罪异地管辖五个方面的制度动因:一是防止司法活动行政化导致程序失范的正义需要;二是避免司法权力地方化引起的公权失信的客观需要;三是顺应侦查一体化与检察一体化的实践需要;四是应对腐败案件高层化、群体性的策略需要;五是加强转型期中国反腐败特别程序立法的现实需要。第二章阐释了应然追求与实然现状。概括了腐败犯罪异地管辖应然价值的四点要求:一是彰显程序控权的独特优势;二是体现法定法官的程序正义;三是实现司法职权的优化配置;四是提高司法成本的诉讼效益。梳理了腐败犯罪异地管辖实然规范的两大分类:一是关于侦查管辖的法条规定;二是关于审判管辖的法条规定。第三章论述了实践特点与理论争点。归纳了司法实务中腐败犯罪异地管辖的两大操作特点:一是省部级副职以上官员实行跨省异地管辖;二是厅局级官员异地管辖的原则与例外。叙述了学术领域关于腐败犯罪异地管辖的理论争点:一是异地管辖在目前刑事法律体系中是否具有合法性;二是腐败犯罪异地管辖的制度建设以及未来图景。总结了异地管辖的三个制度“软肋”:配套机制欠缺、司法成本加大、司法便利不足。第四章阐析了设计构想与改革路径。总体蓝图是实现腐败犯罪特别刑事法律一体化立法,制度基石是在刑法视阈下完成腐败犯罪的概念构建,具体架构主要在腐败犯罪特别立法基础上进行六个方面是制度设计:一是加强腐败犯罪特别刑事立法;二是建立腐败犯罪专职侦查机构;三是确立腐败犯罪特殊管辖的权限依据;四是规范法院内部案件分配程序;五是扩大异地管辖制度适用范围;六是健全异地管辖的配套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