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现实生活中,存款纠纷案件越来越多,但对存款人与银行间存款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及双方各自的财产权利,法学界至今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流观点各不相同,我国理论界更是众说纷纭,争论不休。理论上的混乱导致了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存款关系作出了不同甚至自相矛盾的规定和裁判,极大地影响了立法司法的严肃性与权威性。因此,对存款法律关系以及相关主体的财产权利进行全面完整的梳理颇有必要。现有的理论界说囿于传统私法理论的束缚,试图用已有的理论模型解决所有的问题,却未能充分认识到,现有的分析工具对发展到今时今日的存款法律关系已经缺乏应有的解释力。本文以“法定货币转化为存款货币”这一精巧构架为切入口,将存款货币纳入分析视野,并以社会本位和整体社会经济利益的经济法视角,对存款法律关系及各主体的财产权利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存款人将法定货币(现钞)存入银行账户之后,形成了存款货币。存款货币是由法定货币加上存款合同行为演化而来的衍生货币,是一种法学界还未认真加以研究的新型财产。存款关系是围绕着存款货币而不是法定货币而展开的,因此存款法律关系事实上就是一种存款货币财产关系。文章首先论述存款货币的法律属性,对存款货币的概念、法律性质和基本特征作一澄清。然后在对现有有关存款货币财产关系的界说进行分析和批判的基础上,指出存款人与银行的存款货币财产关系是一种新型的法律关系,该种法律关系的形成,是存款人与银行基于自身利益长期博弈,同时受到社会和国家基于各自利益不断施加的影响而产生的历史结果,具体地说,是存款人基于货币价值保管、投资与方便结算的需要,银行基于吸收业务资金及营利的需要,社会基于调剂资金余缺和优化资源配置的需要以及国家基于金融稳定的需要,四方相互议价相互妥协的结果。该法律关系具有很强的综合性,主要包括财产保管法律关系、货币借贷法律关系、金融代理法律关系和金融监管法律关系四个方面。最后,以上述分析为基础,对存款人与银行各自享有的存款货币财产权利作一简要的梳理与论述。